•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068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5-08

《关于废止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平政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代物业管理的需求。《办法》第二十三条设置了缴纳初期物业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明确缴纳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标准为按地上总建筑面积多层房屋5元/平方米,小高层房屋6元/平方米,高层房屋等7元/平方米计收。缴纳时间为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缴纳,其余70%在交付使用备案前缴纳。收缴主体为市物业主管部门(目前由市物业管理处实施收缴)。划拨方式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30%初期物业管理费划拨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在房屋交付后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考核合格后划拨。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已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


二、文件内容解读

废止《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号)第二十三条,其他内容不变。


三、解读机关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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