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5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3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0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5-08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平政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2020年6月7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0〕34号【关于废止平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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