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095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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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2015年10月1日对标准进行了修订,文件实施以来,对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有效缓解停车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对停车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为适应这种需求,2018年编制的《平湖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系统规划》对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随着品质城市对规划要求新提升,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库)设施规划管理,合理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特修订《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主要内容 1.取消主城区和其他区域设定,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市域范围的城镇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和各镇城镇规划区。 2.取消“每一个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地面应按不小于25平方米,地下不小于3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表述。 3.“新建项目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泊位”调整为“新建住宅项目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泊位”。 4.补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布置要求,非机动车充电位应布置在室内或有遮雨设施;住宅小区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必须布置在室内。 5.修改装卸车及无障碍等其他类型特殊泊位配置要求,除无障碍车位外的公共配套停车泊位均为规划条件配置范围以外的配置要求,要求设置在地块红线范围以内,宜设置于地面上。 6.细化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项目地下停车位设置不得遮挡入户通道,不得阻挡消防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出入口。停车位停车后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设施的正常运行。地上停车位应避开雨水井、污水井、强弱电井等不利位置,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要求。 8.调整各建筑类别停车泊位指标,主要包括住宅项目由根据户型面积设置不同指标调整为“低层住宅、商品房每100平方米配建1.2个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单身公寓每100平方米配建0.5个停车位”等。 9.停车泊位易地建设成本由“5万元/个小汽车停车位”调整为“20万元/个小汽车停车位”。 10.“主城区开发项目原则上以套为单位1:1同步配送停车泊位,配送车位须设置在地下”调整为“开发项目以套为单位1:1同步配售(送)停车泊位,配售(送)车位原则上设置在地下(人防车位除外)”。 三、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原《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修订)》(平政发〔2015〕1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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