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5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5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1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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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库)设施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商业建筑、工业仓储建筑等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嘉兴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二、一般规定 第五条 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市域范围的城镇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和各镇城镇规划区。 第六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泊位。 第七条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停车泊位不足的,原则上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要求予以补建。 第八条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泊位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等形式,商住混合小区对外商业需配置停车泊位的,要求配置在小区封闭范围以外。停车泊位尺寸不得小于2.5米×5.5米。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泊位。新建住宅项目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泊位,但不得减少现有配建的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可能。非机动车充电位应布置在室内或有遮雨设施;住宅小区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必须布置在室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库(场)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距离支路不小于50米,次干路不小于70米,主干路不小于100米。特殊设置须经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需按规定配置地面访客、装卸车及无障碍等公共配套停车泊位。 地面访客停车泊位配置要求如下:住宅2辆/1万平方米,要求配置在小区封闭范围以外,每个住宅小区地面访客停车泊位总数不超过50个。 装卸车及无障碍等其他类型特殊泊位参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除无障碍车位外的公共配套停车泊位均为规划条件配置范围以外的配置要求,要求设置在地块红线范围以内,宜设置于地面上。 第十七条 停车位设置应满足使用要求,住宅项目地下停车位设置不得遮挡入户通道,不得阻挡消防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出入口。停车位停车后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设施的正常运行。地上停车位应避开雨水井、污水井、强弱电井等不利位置,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量参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予以配建。 建筑工程在设计、申请安装电力设施时,应包括预留电动充电桩的用电容量。 三、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第二十条 各类车型外轮廓参考尺寸及换算系数见表1。 第二十一条 各建筑类别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泊位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四、配建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作为规划条件出具停车泊位配建的依据,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规划条件明确的停车泊位配建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实在不能满足的,经认定后,可进行易地代建,同时承担停车泊位易地建设成本,建设成本按20万元/个小汽车停车位计算。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作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在商品房销售时,开发项目以套为单位1:1同步配售(送)停车泊位,配售(送)车位原则上设置在地下(人防车位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原《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修订)》(平政发〔2015〕1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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