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5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1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
  • 2020-07-03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认定与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认定与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认定与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13〕7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2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金平湖新崛起的总目标,以“块抓条保、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合力推进”的联动工作机制推进违法建筑处置。各镇街道作为“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的处置,牵头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二、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依法批准或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后,城市、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反河道、湖泊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建设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公路管理规定建设的建筑;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反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的建筑,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三、分类处置标准

(一)必须予以拆除的类型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未占用基本农田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4.超过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5.超过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6.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7.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8.擅自搭建的不符合城乡规划、消防安全或结构安全的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房;

9.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10.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11.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

12.“一户多宅”、存在严重批少建多的农民自建房或附属生产用房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缓拆的类型

1.违法建筑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拍卖的;

2.2008年1月1日前,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且违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当地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规定标准;或违法占地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整体安全的;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充分落实安置政策之前其违法建筑符合镇、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其正常生活、生产的;

3.原有居住房屋属危险房屋拆除或因火灾等原因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住的;

4.生产性企业合法用地范围内,因环保设备、污水处理设施整改要求建设的不影响消防要求的附属用房;

5.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于村庄、集镇规划编制或村镇规划许可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登记或未审批”建筑,不具备补办条件的;

6.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可按规定予以公租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7.因公益事业用房要求建设的建筑,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缓拆的其他情形。

(三)可以补办的类型

1.已供地的公益事业用房,且符合城乡规划、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要求及相关专业部门技术要求的;

2.生产性企业合法用地范围内,未批先建的厂房、仓库等建筑,且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准入、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要求及相关专业部门技术要求的;

3.农民宅基地的确权问题,按照省、市有关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办的其他情形。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平政发〔2020〕61号【关于印发平湖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认定与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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