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1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8-1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域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2019年6月12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了公告。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中明确要求,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快推进养犬重点管理区向各镇(街道)覆盖。

为切实推进我市各镇街道的养犬管理,提升城镇文明程度的发展,有效减少犬类伤人、扰民事件发生,对市域范围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划定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

《通告》在原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43.74平方公里的基础上向曹桥、新埭、新仓、独山港、广陈、林埭全面延伸,扩展养犬重点管理区面积13.52平方公里。市域范围养犬重点管理区划定后,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据《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开展。


三、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平湖市人民政府养犬重点管理区通告》(平政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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