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29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9-18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鉴于“1.信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已调整到2亿元;2.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统计金额口径已调整为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3.信诚担保公司上半年担保代偿率2.4%,风险控制良好(低于上级5%的代偿容忍度要求);4.中央明确要求,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等几方面原因,为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通过减费让利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浙融担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对《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19〕129号)中第八条、第十条等部分条款作出调整,提出本补充意见。


二、主要内容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共包括五条:

(一)原则上单个企业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最高担保余额由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0万元。

(二)收取担保费率调整为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

(三)将担保公司形式审查额度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四)对单户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在银行和担保公司审核基础上,报经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


三、实施时间说明

本补充意见自2020年10月18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平湖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63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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