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8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1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20-09-18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浙融担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对《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19〕129号)中第八条、第十条等部分条款作出调整,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原则上单个企业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最高担保余额由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0万元。

二、收取担保费率调整为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

三、将担保公司形式审查额度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四、对单户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在银行和担保公司审核基础上,报经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

五、本补充意见自2020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平政发〔2020〕80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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