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29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9-22

《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相关工作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建城〔2019〕52号),明确指出了“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对排水设施运维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现有排水运维体系不畅、系统性缺乏、专业化水平低的弊端日益显现,各主体对于建立起一支“一体化、专业化、信息化”运维队伍的需求日益迫切。为此在考察周边地区排水运维一体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平湖市自身实际草拟制定了《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建城〔2019〕52号)《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浙建城发〔2019〕210号)《嘉兴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嘉五水办〔2019〕4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文件内容。《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各主体职责”“运维委托”“设施移交”“资金保障”“附则”六大部分。总则主要对排水设施运维管理的适用范围与总体原则进行明确;各主体职责主要对各部门责任分工进行明确,具体由建设局总牵头,综合执法局实施执法监管,环保局强加排水监测,各镇街道为主要委托主体;运维委托主要明确委托市水务集团或有资质的单位承接运维业务,公共排水设施及无主体设施由镇街道委托,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主体委托;设施移交主要明确由受委托单位对待移交运维实施进行复核,竣工测绘纳入平湖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签订运维协议后相关设施即进入运维状态;资金保障主要明确公共排水设施及无主体设施运维资金由市、镇财政予以保障,自建排水设施资金由产权主体予以保障;附则主要对本办法中部分未尽事宜,如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资金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进行说明。

(二)关于主要目标。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的主要目标是打通实施主体壁垒,建立起一支“一体化、专业化、信息化”运维体系,实施排水设施运维全覆盖。

(三)关于主要原则。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移交按照“成熟一批、移交一批”的原则开展移交工作,实施按照“属地责任、统筹管理、集中委托、一体运维”的原则开展运维工作。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朱雷鸣,联系方式:0573—8582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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