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8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2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市政工程
  • 成文日期:
  • 2020-09-22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工作,保障各类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市域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主要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终端处理设施(不含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泵站、截流井、人工湿地等设施(不含隔油池、化粪池、毛发收集池等预处理设施)。法律法规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管理工作按照“属地责任、统筹管理、集中委托、一体运维”开展运维工作。

二、各主体职责

第四条 建设局为城镇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运维管理的监督、考核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排水设施运维资金,加强运维企业管理考核。

第六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按规定排水、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以及危害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等行为的查处。

第七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排水设施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及运维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的监督。

第八条 各镇街道为城镇排水设施建设(除水务集团按权属建设的污水一二级管网和城投集团建设的雨水管网外)和运维的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运维等工作的组织,落实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运维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或临时堆放场地。

第九条 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排水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三、运维委托

第十条 平湖市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运维工作委托水务集团或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实施一体化运维;自建排水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受委托单位根据运维需求组建专业运维队伍,对自有产权设施开展运维工作,承接各镇街道及各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运维工作的委托,实施运维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各类排水设施委托主体:

镇级公共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无法明确产权主体或产权主体分散的(如无物业小区、零星住宅等)排水设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纳入城镇排水运维一体化体系;

企事业单位、商业综合体、有商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共有排水设施等自建排水设施可自行委托,也可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委托纳入城镇排水运维一体化体系。

第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运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设施运维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维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施移交

第十四条 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经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全线检测并出具竣工测绘报告及管道评估报告书,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出具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测绘资料电子档案纳入平湖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经运维单位复核查验并签订移交及运维协议后,设施可移交进入运维阶段。

第十五条 已建设施经运维单位验收确认设施正常运行,测绘资料电子档案纳入平湖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签订运维协议后可移交进入运维。

第十六条 设施移交按照“成熟一批,移交一批”的原则逐步实施移交,各委托主体应保障移交前各类设施正常运维。

五、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各类排水设施运维资金来源如下:

第十二条第一项(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外)涉及运维资金统筹纳入财政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第一项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资金参照《平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第二项涉及运维资金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排水设施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实施,符合运维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可委托运维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对运维费用进行指导监督。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隔油池、化粪池、毛发收集池等预处理设施运维办法,运维资金管理办法、运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


平政发〔2020〕83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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