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z/2021-00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1-06 |
《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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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用地标准、审核备案、收回和使用年限、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一)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及规模。根据浙江省农业设施用地相关标准,《办法》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及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相应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原则上须做到“三统一”,即“标识统一、公示牌统一、颜色统一”。 (二)增加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标准及补划程序。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论证,数据库更新须报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三)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工作流程主要为申请、审核、备案、竣工验收四个环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时间,新增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环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将作为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四)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根据上级文件,《办法》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建立并管理相关台帐资料,履行设施农用房建设全程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生态环保分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工作。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术语释义 《办法》中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3-85825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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