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00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1-000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水利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21-01-06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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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第三条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使用结束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下称“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复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第二章 用地标准 第五条 用地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具体分类和情形详见附件1)。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项目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分为种植类和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三)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六条 科学选址 (一)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布局。设施农业项目占用耕地的须优先用于粮食和农产品生产,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种草坪、挖塘等破坏耕作层行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 (二)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等非耕地或等级较低的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免滥占优质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设施农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不受污染。 (三)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位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承包土地范围内或由村集体优先在存量建设用地上集中选址。若确需在承包土地范围以外选址,其选址须经镇街道同意,原则上距承包土地边界不超过50米。 (四)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工业集中区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不得在土地整治项目区的新增耕地范围内进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畜禽养殖等相关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须符合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种植、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但最多不超过7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需符合专项规划和“三线一单”要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且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所在镇街道同步补划面积相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进行论证。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第八条 建设标准 (一)层数。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原则上为单层建(构)筑,不得修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等永久性建(构)筑物,推荐使用可移动和重复利用的彩钢板结构集装箱或板房。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多层建(构)筑需要符合相关建设和消防规定,原则上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论证通过。 (二)“三统一”,即“标识统一、公示牌统一、颜色统一”。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应喷绘标识,悬挂公示牌和统一建筑外立面颜色。新建的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实行标准化管理,统一为白墙黑瓦。存量到期续用的,应在续期时结合实际条件尽量落实规范样式要求。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在两侧山墙居中上面须喷涂农用地篆体“农”字样标识,在正面外墙显著位置统一悬挂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牌,“农”字标识及公示牌样式统一(具体见附件9)。因美丽乡村等需要,建筑颜色确需调整标准色的,由所在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决定并报镇街道同意。 第九条 土地复垦 (一)土地复垦职责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负责复垦。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承担治理修复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土地复垦方案 对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必须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建议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镇街道审核。 (三)土地复垦费用 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向镇街道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低于15元/平方米。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未到位的,镇街道不予备案。 (四)土地复垦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根据复垦方案在30日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退出设施农业用地时,业主应当消除全部污染物包括受污染设施,如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有污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开展治理修复工作。复垦工作由所在镇街道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未通过验收的,须进行整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拒绝复垦或复垦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代为组织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土地复垦费中列支。如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补足,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注销的,由原投资人补足。 第三章 审核备案 第十条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兴建农业设施,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者可单独建设设施农用房也可申请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兴建的设施农用房;非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农户原则上不单独申请设施农用地,可有偿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兴建的农业设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主体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同一农业项目(内容和范围相同)只能一个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一)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场所; (二)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 (三)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 (四)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 (五)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六)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 (七)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新建和扩建审核备案工作流程 分为申请、审核、备案、竣工验收4个环节。 (一)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应持项目准入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需通过项目准入评价。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区位、用地规模、占用地类、建(构)筑物布局、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开竣工时间等,要明确耕作层保护措施,并注重风貌管控和周边环境协调等。 (二)审核:村民委员会接到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后,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主体、条件、必要性、选址以及建设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经初审核实符合的,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建设方案等材料送至镇街道。镇街道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所、城镇管理办和村委会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建设方案进行联合会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应予以书面告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同时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关方面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主体5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并提交备案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4)。若涉及林地、公路、河流等须提交相关部门同意意见,若为规模化畜禽养殖须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意见。 (三)备案:镇街道收到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并向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下发《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系统生成),同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项目清单。 (四)竣工验收: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完工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要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街道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所、城镇管理办和村委会等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用途、实际建设情况、用地规模等是否与申请备案内容一致,耕作层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在外立面喷绘标识,是否悬挂公示牌。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并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续批和变更审核备案工作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继续申请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备案。具体内容流程参照第十二条申请、审核、备案三个环节,若续批或变更的审核备案内容不变,则相关审核备案材料可续用。 第四章 收回、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设施农业用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超过1年未建设的; (四)因撤销、迁移和易地建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需要在用地协议中明确,原则上不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及监管工作,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 第十七条 违规行为查处 (一)改变用途、规模: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必须按照备案的内容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如发生上述情形,镇街道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镇街道可撤销备案,由综合执法部门按违法违规用地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未批先建: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凡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逾期未批:对需要续批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续批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污染超标。禁止在设施用地上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等;不得进行贮存、加工含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物的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在建设或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或存在其他对生态造成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镇街道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设施农业用地转让须同农业生产流转地经营权一并转移,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单独转让。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依法立案查处。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地一并转移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九条 部门职责 (一)各镇街道:负责建立并管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台账资料,落实专人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设施农用地通过审查备案后,镇街道应履行设施农用房建设全程监管职责,对设施农用房放样进行到场复核、施工进行监管、竣工进行验收、耕作层保护进行监督,确保设施农业规范有序。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 (三)农业农村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 (四)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工作。 (五)综合执法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人员需恪尽职守、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局农业经济局关于平湖市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如与上级政策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表 2.浙江省水产养殖类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平湖市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4.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5.征求意见反馈表 6.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7.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8. 镇街道 年 月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清单 9.设施农用房标识样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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