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234/2021-2025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关于《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域外孵化器在拓展海内外资源、招引高层次科创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嘉科人〔2019〕62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委办发〔2019〕54号)文件精神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8月开始由平湖市科技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1年9月16日-9月24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2021年9月16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班子会议集体审议。

2021年9月27日向市司法局提请登记备案,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意见1条,采纳1条。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发文。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共四部分。《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共分总则、审批程序、建设管理、评价办法、附则五个部分。

(二)具体内容

1.审批程序。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形式(购买或租赁)、建设规模、建设资金、建设周期、预期目标及后续管理等。国有公司购买或租赁域外孵化器,还需符合国有公司管理相关规定。

(2)会商审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成立域外孵化器建设评估小组,负责对全市拟建域外孵化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域外孵化器建设方案不予建设。通过评估的建设方案,如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有调整的,需报备市科技局;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2.建设管理。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域外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1)健全管理机制。域外孵化器需由专人或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确的孵化项目准入标准、入驻审核、优惠政策等管理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项目,孵化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孵化毕业后落户平湖的相关条款。

入驻域外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入驻企业(项目)一般为高层次科创项目;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特殊领域行业可适当放宽);入驻企业(项目)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发展数字经济。

(2)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对外宣传。面向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宣传平湖环境、人才科技政策、项目需求和工作成果。二是项目引进。组织在孵企业或项目与我市开展科技交流、对接活动,做好企业或项目落户我市工作。三是活动承接。协助策划或承办项目路演活动、论坛等,为平湖开展海内外招才引智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3)加强信息报送。每季度将项目入驻、孵化项目落户我市等主要工作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

3.评价办法

(1)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绩效评价小组,每年对域外孵化器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2)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嘉兴市级域外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建议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域外孵化器建设。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所指域外孵化器是以财政(国资)资金投入,通过购买或租赁场地形式,单独或联合域外单位在平湖市外、国(境)内注册登记成立的孵化器。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10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1月15日。

七、术语释义

无专业术语。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0573-85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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