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234/2021-2025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科技〔2021〕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5-2021-0002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关于印发《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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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域外孵化器在拓展海内外资源、招引高层次科创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平湖市委人才 平湖市财政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域外孵化器在拓展海内外资源、招引高层次科创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嘉兴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嘉科人〔2019〕62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委办发〔2019〕54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指域外孵化器是以财政(国资)资金投入,通过购买或租赁场地形式,单独或联合域外单位在平湖市外、国(境)内注册登记成立的孵化器。 (二)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应服务全市,是以引进高层次科创项目、研发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及技术、信息、营销、咨询服务为一体的域外孵化平台。 (三)发挥域外孵化器的模式优势和服务优势,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域外孵化器。打通“沪深北”互联渠道,承接大学知识外溢,吸引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和大学高校资源,将域外孵化器打造成我市“创业苗圃”,形成“孵化在域外,加速在平湖”的优质科创项目孵化招引的新路径。 二、审批程序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形式(购买或租赁)、建设规模、建设资金、建设周期、预期目标及后续管理等。国有公司购买或租赁域外孵化器,还需符合国有公司管理相关规定。 (二)会商审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成立域外孵化器建设评估小组,负责对全市拟建域外孵化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域外孵化器建设方案不予建设。通过评估的建设方案,如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有调整的,需报备市科技局;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三、建设管理 域外孵化器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域外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一)健全管理机制。域外孵化器需由专人或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确的孵化项目准入标准、入驻审核、优惠政策等管理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项目,孵化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孵化毕业后落户平湖的相关条款。 入驻域外孵化器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入驻企业(项目)一般为高层次科创项目; 2.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特殊领域行业可适当放宽); 3.入驻企业(项目)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发展数字经济。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对外宣传。面向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宣传平湖环境、人才科技政策、项目需求和工作成果。 2.项目引进。组织在孵企业或项目与我市开展科技交流、对接活动,做好企业或项目落户我市工作。 3.活动承接。协助策划或承办项目路演活动、论坛等,为平湖开展海内外招才引智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每季度将项目入驻、孵化项目落户我市等主要工作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 四、评价办法 (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绩效评价小组,每年对域外孵化器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嘉兴市级域外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建议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域外孵化器建设。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平湖市域外孵化器建设申请表
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形式(购买或租赁)、建设规模、建设资金、建设周期、预期目标及后续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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