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2034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1-01

《关于公布平湖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21〕2号)等规章、文件要求,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按照省政府及嘉兴市局工作部署,市司法局着手组织开展平湖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对2021年6月3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4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21〕2号)。


三、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于2021年7月27日提请市府办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2021年6月30日前由市政府及市府办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清理,提出继续有效(部分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2021年7月27日至8月31日,由起草或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根据《2021年市政府及市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目录》负责组织清理。同一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实施部门意见。同时,对每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逐一填报《市政府及市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期间,由市司法局做好相关指导和疑难文件协调处理工作。

2021年9月1日至9月20日,市司法局对部门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及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复查,并逐一开展审核。

2021年9月22日至9月30日,市司法局将《关于公布平湖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3条,经研究,予以采纳。

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市司法局将《关于公布平湖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全市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的意见,收到意见建议6条,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经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2021年10月27日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此次全面清理共涉行政规范性文件411件,清理出有效文件321件(其中拟修改的文件35件)、废止文件38件、宣布失效文件52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该文件是对2021年6月3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4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公布清理结果的决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11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1月1日。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故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文件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即公布之日),不再预留30天实施准备期。


七、术语释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条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573-8582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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