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2034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1〕8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1-001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11-01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湖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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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公布平湖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公布平湖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结果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21〕2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1年6月3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4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增加其义务等;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 (四)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五)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一)适用期已过;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修改: (一)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对继续适用(部分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有效(部分有效)或暂时保留。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平湖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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