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2050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1〕5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1-0012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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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动我市旅游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加快旅游业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旅游业打造成为市域支柱产业,创建浙江省5A级景区城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市,根据《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浙旅发组办〔2017〕1号)精神和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南,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旅游投资建设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和4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新建、改扩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额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以上的新建4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旅游业开展“微改造、精提升”建设。对列入浙江省、嘉兴市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试点项目,且经旅游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民营投资旅游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和财政奖励,项目需在合同期内完工(不可抗力除外),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价报告。 3.鼓励开办民宿。对企业(工商资本)、合作社投资开发乡村民宿,证照齐全且对外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投资经营企业每间房间0.5万元的奖励;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个人投资的乡村民宿,证照齐全且对外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每间房间1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乡村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4.优先保障乡村旅游发展用地。涉及旅游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 二、推进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5.对新评定为3星、4星、5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称号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文化主题酒店银鼎级和金鼎级的酒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银桂”和“金桂”级浙江省品质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嘉兴10强的旅游饭店,给予5万元的奖励。 6.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定点饭店、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5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引进全球酒店集团3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奖励20万元(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 7.对新评定为3星、4星、5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嘉兴10强、全省50强、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各类省级、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4星、5星旅游购物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进入嘉兴10强的旅游景区给予5万元的奖励。 9.鼓励开发生产有平湖地方特色的文旅商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级别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荣誉或称号的,对商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当年获多个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以申报主体为准,一种商品只奖励一个申报主体)。鼓励使用统一旅游商品标 识,旅游商品企业对旅游商品进行重新设计包装,设计方案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商品销售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支持培育本地特色商品专柜(门店)。对实施统一装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新开设营业面积10平方米以上,销售本地特色商品品类35种以上,连锁经营专柜(门店)5个以上,经营时间1年以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个专柜(门店)8万元奖励;对实施统一管理的主体,年销售本地特色商品达到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0.加强旅游美食宣传推广,打响“金平湖十六味”美食品牌。评定为平湖市级美食体验(示范)店、嘉兴市级美食体验(示范)店、省级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嘉兴市级特色美食旗舰店、省级特色美食旗舰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1.积极鼓励市内外旅行社、本市行业协会引入国内外游客来平湖旅游。对市内外旅行社、本市行业协会一日游的奖励,组织市外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并游览购票景区景点(含水上游线)1个以上,全年累计游客量达到1000人次(含)以上的,按每人次1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市内外旅行社、本市行业协会二日游的奖励,组织市外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景点(含水上游线),并在旅游住宿推荐单位住宿,全年累计游客量达到200人次(含)以上的,按每人次25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加快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12.对有效促进全市智慧旅游发展,开发建设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综合管理系统,且与市全域旅游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客流量数据本地区接入的旅游企业,或用于支撑市全域旅游大数据平台的相关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给予实际投资额30%最高50万元的奖励。 13.对旅游饭店设置自助入住终端的,按总投资的5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1万元;对旅游饭店提供具备语音交互功能的机器人服务的,按总投资的50%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万元。 五、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拓展 14.鼓励景区经营企业自主开展旅游节庆、赛事及其他旅游活动,报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活动宣传经费按实际支出额给予50%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15.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办的综合性旅游产品采购推广会,邀请旅行商超过50家、100家以上,在市内住宿一晚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6.旅游企业参加本市及嘉兴市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旅游展示展销会,给予展位费按实际支出全年最高3万元的奖励。 六、强化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 17.对参加嘉兴市级及以上技能比武并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18.新获得导游证的,给予1200元的奖励;引进或获得中级导游证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引进或获得高级导游证的,给予8000元的奖励。 19.加快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旅游企业引进行业紧缺人才的,参照《平湖市深化人才创业创新、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9〕54号)执行。 七、促进镇街道和乡村旅游发展 20.鼓励镇街道旅游发展。支持镇街道开通乡村旅游专线。对串联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景区村庄,点位不少于3个,实行常态化运作的乡村旅游专线,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4A和5A级景区镇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21.鼓励乡村旅游发展。对已创建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行政村,积极创办公司经营旅游业务或引入市场主体开展旅游业务经营的进行扶持。扶持分为基本扶持资金和考核排名奖励。基本扶持资金自3A级景区村庄完成评定后第二年起,按照每年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连续支持三年,前期已完成评定的3A级景区村庄自2022年起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新评定3A级景区村庄执行。考核排名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嘉兴市3A级景区村庄旅游发展监测与评价情况通报》,列嘉兴市3A级景区村庄总数前10%(含10%)的奖励40万元;在总数前11-20%(含20%)的奖励30万元;在总数前21-30%(含30%)的奖励20万元。 八、附则 22.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旅游投资建设、旅游产业品牌建设、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拓展、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和促进镇街道和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性奖励。 23.旅游交通标 识系统做到普通公路沿线全覆盖。新评定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3A级景区村庄和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交通标 识由辖区所在镇街道负责统一规划制作。 24.以上奖励办法实行申报制,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符合条件者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市文旅局、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除品牌创建奖励项目、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和鼓励开办民宿外,企业当年度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地的综合贡献。 25.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本办法中涉及同类奖励、项目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属于晋档升级的,按差额奖励。 26.本办法中旅游企业,是指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认定的融合旅游项目的企业。 27.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项目的,一经核实,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取消三年的奖励申报资格。 28.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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