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企业入驻、园区转让、园区认定等方面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推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嘉兴市小微企业园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平湖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平工业强市办〔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等文件。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6月开始由市经信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

  6月22日,形成《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市有关部门、镇街道征求意见,后以座谈会和通知形式再次征求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园区意见,并根据收到意见进行完善。

  10月13日-10月25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0条。

  经本机关法制机关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11月22日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小微企业园建设、企业入驻、园区厂房转让、园区认定、有关要求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小微企业园建设。一是明确了新规划的小微企业园在园区规模、产业集聚、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相关建设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小微企业园审批流程,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项目方案,经属地镇街道、市“两退两进”及小微企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审,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实施建设。三是明确了小微企业园备案、建设、验收等方面有关要求。

  第二部分:企业入驻。一是明确了小微企业园入驻项目在产业集聚度、生产工艺、投资、效益等方面的有关入驻标准。二是完善了入驻项目审批流程等相关要求,简化流程。

  第三部分:园区厂房转让。小微企业园原则上按照先租后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对象须满足上市企业培育对象、两年累计税收达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以上、招商引资一事一议项目中的一项,自持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四部分:园区认定。小微企业园认定参照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标准,以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认定为准。对综合绩效评价连续二年被评为D类或者五年内三次(含)以上被评为D类的小微企业园,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小微企业园认定资格。

   第五部分:有关要求。市级部门、各镇街道、小微企业园根据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园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有关工作。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适用对象为计划审批和通过审批的小微企业园。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11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月1日。

  七、术语释义

  小微企业园:本文件所称小微企业园,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 ,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经信局

  联系电话:0573-8563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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