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嘉兴市小微企业园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平湖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平工业强市办〔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园建设、企业入驻、园区转让、认定等工作,加快项目推进,特制订本意见。

一、小微企业园建设

(一)建设标准

1.小微企业园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建设要求。

2.新建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一般在1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园区占地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微企业园容积率原则上在2.0以上。

3.小微企业园为制造业园区,主导产业特色明显,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定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发展规划。

4.小微企业园规划有环保、安全生产、消防以及生活后勤等完善的配套设施。

5.其他小微企业园建设有关要求。

(二)评审流程

1.园区业主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资料:

(1)可研报告,附小微企业园外观设计、结构分析、运营管理、公共配套服务等章节和园区规划布局方案;

(2)《小微企业园建设承诺书》(附件1);

(3)《小微企业园建设申请表》(附件2);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镇街道预审同意后报市“两退两进”及小微企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小微企业园可研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小微企业园业主单位按照评审会提出意见修改可研报告,报所在镇街道审核后,再次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修改文本审核批复(附件3)。

6.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复(附件4)。

(三)建设要求

1.小微企业园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和承诺事项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小微企业园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实施。

3.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在供地或批复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小微企业园建成后,由市建设局会同评审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验收。

二、企业入驻

(一)入驻标准

1.入驻项目投资单位(自然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2.入驻项目应符合小微企业园产业定位或集聚度要求,定位1个主导产业的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定位2个主导产业的要求产业集聚度达到80%以上(主导产业入园企业数和租赁园区建筑面积占比均不低于70%/80%)。围绕主导产业引进的办公、服务类等项目租赁面积占比不超过园区建筑面积的10%。

3.入驻项目应符合所属行业环保、安全、消防、能耗等有关规定。

4.入驻项目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5.项目入驻前须与小微企业园、镇街道签订三方承诺(附件5),承诺项目的投资、产值、税收等指标。

6.列入市“退散进集”计划的企业,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放宽标准。

7.其他小微企业园项目入驻有关要求。

(二)入驻要求

1.入驻项目须提供项目可研、入园申请表(附件6)、三方承诺等相关材料。

2.入驻项目评价流程按照一般工业、服务业项目入驻要求,按权限分级执行。工业项目参照《平湖市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21〕26号)执行;服务业项目参照平湖市服务业存量资源项目入驻评价办法执行。

3.入驻项目通过评价后,将入园申请表、评价打分表及项目简要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入驻项目须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明确投资、产值、税收等要求及退出等约束性条款,小微企业园业主单位与入驻项目投资协议执行情况与园区政策享受挂钩。

5.入驻项目根据入园申请表、投资协议等资料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6.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的重点小微企业园,入驻项目可由镇街道评审同意后直接予以备案。

三、园区厂房转让

(一)小微企业园不得私下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有上述行为的,园区不再享受市小微企业园优惠政策,原享受优惠政策收回。

(二)入驻企业确有发展需求,需自持厂房的,原则上按照先租后让的方式,在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等条件下,由小微企业园业主单位向镇街道提出转让申请(附件7),经批准同意,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通过后办理转让手续,公用配套部分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市企业培育对象;2.企业两年累计税收达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以上(最新建筑面积计算标准);3.招商引资项目确需自持厂房,须通过市级工业项目综合评价,并达到90分以上。

(三)小微企业园自持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四)已转让的小微企业园厂房再次转让的,原则上由小微企业园业主单位回购。

(五)由国资和村集体经济全资或参股建设的园区,参照市工业投资项目要求进行转让。

四、园区认定

小微企业园认定参照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标准,以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认定为准。新建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改(扩)建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小微企业园须设立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综合绩效评价连续两年D类或者五年内三次(含)以上D类的小微企业园,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小微企业园称号。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部门。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园的服务指导,积极开展上门指导、集中服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经信局要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园工作,重点做好产业布局、管理提升、政策扶持和企业培育;发改局要指导小微企业园优化规划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保障小微企业园土地供应,加强园区整体规划指导,落实小微企业园按照批复意见完善项目建设规划文本,做好标准厂房分割指导;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指导;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小微企业园环境安全指导;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园区加强消防安全建设,提升消防管理水平;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园区和入园企业的指导服务,提升园区发展水平。

(二)镇街道。各镇街道要加快建立小微企业园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入驻评审办法,负责辖区国资建设园区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成立经发、应急、消防等相关镇属部门组成的联审小组,制定评审办法,严格项目入驻;建立入园项目动态调整机制,与园区方、项目方签订三方承诺;加强园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常态化监管;加强入园服务,做好小微企业园及入驻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涉园涉企收费公示、报备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杜绝属地园区不规范收费现象。

(三)小微企业园。各小微企业园要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制定园区管理办法,明确产业定位、项目入驻、考核退出机制、租金标准、安全生产等要求,报属地镇街道备案;鼓励引进第三方专业管理团队,建立健全园区招商、安全、后勤等管理部门,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公共服务供给,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担保、检测认证、法律咨询、后勤服务等公共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六、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小微企业园建设承诺书

2.小微企业园建设申请表

3.小微企业园建设审批表(一)

4.小微企业园建设审批表(二)

5.小微企业园入园项目三方承诺

6.小微企业园入园项目申请表

7.平湖市小微企业园转让申请表


平政办发〔2021〕58号【关于印发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