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46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3-19 |
《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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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印发《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现行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际执行补偿标准情况。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原则”“新标准执行时间”五大部分。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对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意见按新标准执行。 六、术语释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指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定着物和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73-8582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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