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46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1〕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1-000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水利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21-03-1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8〕70号)及现行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具体情况经清点或评估后确定,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按照征地时当季作物产值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有苗(物)则补,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严厉打击抢种抢建行为,在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通知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意见,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1)15号【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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