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59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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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城乡融合,实现农业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乡村生态宜居的目标,嘉兴市本级出台了《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9〕15号)。各区县也制定了相应的农业产业扶持政策。2020年,我市出台了《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今年结合实际,在2020年政策基础上,制定了《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政策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9〕15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1年2月起根据前期调研开始起草文件并形成初稿。 2021年3月5日召集农业农村局相关科站开展专题讨论,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8日分别发送到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合联(供销社)等部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建议1条,采纳意见1条,其余部门无意见。 2021年3月12日将意见征求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2021年3月27日经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1年3月29日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1年4月12日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在2020年政策基础上做了微调。《政策意见》共六部分。前五部分为产业化资金兑现新型农业发展政策,分为基础设施建设、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数字农业、培育新型主体、低收入农户帮扶,共32条内容。第六部分为附则。 (二)具体内容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业发展平台。主要包括农业园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对成功创建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的,给予奖励;对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的农业示范园、农创园给予补助。对列入省级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是推进三产融合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主要包括稳定粮食基础产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建设、推动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创建农业品牌。支持发展粮食全产业链,对建设集种植、烘干、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水稻全产业链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5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设施种植芦笋、西瓜的补助标准提高50%,并优先给予立项。支持稻鱼综合种养、美丽农场建设。鼓励农旅融合发展,新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支持农业品牌创建,对“金平湖”品牌授权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化生产等给予补助。 三是发展数字农业,提升农业科技化水平。主要包括培育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基地、支持产学研合作。数字农业建设项目,给予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获省级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产学研合作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四是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提升农业经营水平。主要包括支持农业招商引资、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支持农产品营销、支持农村服务平台建设。对带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引进加工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给予加工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创建产业化联合体,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贷款,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助;鼓励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实施订单农业、收购特色农产品的主体,按收购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通过线上平台销售特色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五是拓宽经营性收入渠道,推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主要包括推进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建立低收入农户帮扶机制。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可在土地租赁、设施建设、小额信贷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六是附则。重点对政策意见作补充说明,提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及政策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政策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全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加大对西瓜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本地特有品种研发、种植、评奖等)。 (二)增加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相关条款(美丽田园创建、商品有机肥应用)。 (三)增加省级星级农家乐评定奖励。 (四)对农田防护林工程造林补助标准做了修改。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4月19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5月20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湖市农合联(供销社)。 联系电话:0573-8511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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