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2021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2021年修订)


根据中央、省、嘉兴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9〕15号)精神,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以产业融合为引领、绿色生态为导向、数字技术为依托的平湖特色新型农业,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业发展平台

(一)加快农业园区建设

1.对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的农业示范园,给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示范园内的农业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对成功创建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250万元、150万元的以奖代补。

2.通过认定的“农创园”,给予农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设备建设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3.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对列入省级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列入市级农田建设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实际工程费70%的补助。

4.积极推进农田面源污染控制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市财政对列入市级建设计划的项目,给予实际工程费70%的补助。

二、推进三产融合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一)稳定粮食基础产业

5.对建设集种植、烘干、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水稻全产业链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5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提高5%。完成农作物救灾贮备种子任务的,给予2元/公斤的补助。开展绿色水稻高产创建活动,经测产常规稻平均亩产700公斤以上、杂交稻平均亩产800公斤以上的前5名高产示范方分别给予1-3万元的补助。

(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6.对符合省定标准规格的新建8米单体钢架大棚连片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补助4元/平方米;新建连栋钢结构大棚连片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补助30元/平方米;新建玻璃温室连片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提高10%;设施种植芦笋、西瓜的补助标准提高50%,并优先给予立项,提高部分的补助资金待连续种植三年后兑现。设施种植平湖马铃瓜和天露系列指定品种西瓜5亩(含)以上,给予20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项目制申报。对新建或改建周年化智能温控菇棚的,给予投资总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新增连片面积30亩以上,且开展田间工程改造、防逃等设施建设,沟坑面积占田块总面积10%以内的稻渔综合种养模式,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新增连片面积1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900元。

8.支持现有规模基地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和其它新发展特色产业项目建设,经评审立项,给予投资总额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功创建嘉兴市级“美丽农场”“美丽田园”的,给予10万元的以奖代补。以上两项政策不重复补助。

(三)支持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建设

9.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用地合法合规,具有一定规模,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融合型农业项目,给予新建生产性设施(大棚等设施、物联网设备等数字农业设施、喷滴灌苗床等配套设施)40%的补助;给予新建基础设施(道路、排水渠、生产加工用房等)30%的补助;给予新建农旅文综合配套设施(环境整治提升、标识系统、停车位、公共厕所、游客接待休憩场所、小型农产品展示销售窗口、农事体验馆、亲子活动场所、农业科普馆、创意农业等)30%的补助。三项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凡被评为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11.规模经营主体在广陈塘上海塘沿岸纵深1公里范围内流转土地,开展紫云英、黑麦草等冬绿肥种植示范的,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规模经营主体当年度水稻种植核查面积500亩以上并开展紫云英、黑麦草等种植示范的,每亩给予200元的补助,可补助面积不超过当年度水稻种植核查面积的20%。经济作物种植20亩以上、水稻种植核查面积3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使用商品有机肥的每吨补助150元,其中经济作物亩均年补助量不超过2吨,水稻亩均补助量不超过0.5吨。

12.对新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根据“三池两坝”、种养结合生态消纳两种处理模式,按养殖净面积分别给予1200元/亩、600元/亩的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一次性下达给镇街道,由各镇街道统筹使用。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国家级(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绿化建设。农田防护林工程造林,补助1500元/亩;新发展珍贵彩色树种1000株以上符合标准的村,补助10万元/村;农村绿化养护按照得分和实际养护面积补助200元/亩,镇街道给予1:1配套;各镇街道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古树和名木保护,每株每年补助1000元、800元、500元。资金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绿化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创建农业品牌

14.获得“金平湖”品牌授权产品(已授权的通过复审),一次性补助2万元,授权系列产品的,第二个起减半补助;被授予“金平湖”品牌示范基地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资金从农合联部门预算中列支。

15.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绿色食品产品申报系列产品的,第二个产品起减半补助;续展重新获得认证的,减半补助。制定并通过审定达到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的,给予每项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审定达到省级农业地方标准的,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或国家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7.获得省部级农(森)博会金奖、嘉兴市级农展会金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优质稻米、西瓜评选优质奖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三、发展数字农业,提升农业科技化水平

(一)培育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基地

18.为加快数字农业建设,按照符合接入的要求,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智能感知、智能分析、智能控制、远程监控等技术与装备在种植、养殖和设施园艺上的集成应用,发展智能“车间农业”、“数字工厂”,推进种植、养殖业生产经营智能化管理的,给予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获省级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

(二)促进农作物新品种研发

19.平湖市内的科研院所、企业、个人研发农作物新品种获得省级以上审定、国家品种登记的,每个新品种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新品种认定的,每个新品种奖励5万元。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

20.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试验示范,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给予合作项目资金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提升农业经营水平

(一)支持农业招商引资

2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农业投资项目,按投资强度、效益评价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2.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引进加工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经立项,给予加工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4.特色产业农合联实施实体化运作,组建实体运行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活动,与会员利益联结紧密,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从农合联部门预算中列支。

(三)支持农产品营销

25.鼓励创建产业化联合体,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产品加工、营销主体和农业生产基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实施订单农业、收购特色农产品的主体,收购金额每超过10万元给予2000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两项政策不重复补助。

26.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国内、省内农产品展销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补助;展会期间的宣传广告给予50%、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27.鼓励农产品线上销售,通过线上平台销售特色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对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农村服务平台建设

28.资金互助会按上一年月平均担保余额3%拨付风险准备金,历年补助风险准备金不超过资金互助会注册资本的50%;按担保额月1‰补助担保手续费;新建改建200平方米以上、“三位一体”服务功能齐全的为农综合服务中心,经申报验收,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助;评定为市级示范性综合服务社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资金从农合联部门预算中列支。

五、拓宽经营性收入渠道,推进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

(一)推进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

29.对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租赁土地期限在2年以上的,按租赁土地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400元一次性租金补助。 对从事蔬菜生产1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500元一次性补助;对从事水果生产1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0元一次性补助。对在承包地上新建大棚用于开展蔬菜、花卉、瓜果、食用菌等生产的,按简易大棚每平方米4元标准、单体钢架标准大棚每平方米8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低收入农户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50%补助。以上四项补助镇街道均按1:1配套,同一地块,就高享受政策。

30.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市财政按照实际贷款额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二)建立低收入农户帮扶机制

3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市财政按实发工资的50%给予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并优先给予相关农业项目的扶持;农业经营主体以“订单方式”帮助低收入农户销售农产品的,市财政对实际收购额的5%给予补助。以上补助镇街道均按1:1配套。

32.鼓励镇街道申报、组织实施低收入农户帮扶产业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符合产业化政策的,在原补助基础上再给予20%的提标补助。

六、附则

(一)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鼓励优先争取省以上资金。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可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同一事项符合面上多个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所涉及到的政策主要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大类。所有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各镇街道进行初审、申报;准公益类和竞争类政策原则上由财政支农主体培育名录内主体进行申报享受;竞争类项目(包括列入市级计划的农田建设和生态沟渠建设、农业示范园建设、农创园建设、水稻全产业链建设、智能温控菇棚建设、基地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二三产融合、数字农业建设、农业招商引资、农产品加工等)须经主管部门储备、评审、立项后开展建设,验收通过后给予补助。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抽检不合格、存在违法用地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在本政策意见实施期限内申报财政扶持项目时不予支持。

(三)本政策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资金使用实行综合平衡、绩效挂钩、集中兑付。本政策意见所涉奖补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四)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政策意见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平湖农业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平政发(2021)21号【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2022年)(2021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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