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产业基础高级化

1.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等符合国家、省、嘉兴市产业导向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当年技术创新投入(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和设备投资合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当年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

2.支持时尚产业发展。鼓励服装、箱包企业品牌创新、营销创新,列入时尚产业重点扶持品牌的企业,自主品牌线上线下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1.5%、1%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在我市建立时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支持,三年内,每年按运营支出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3.鼓励新能源(氢能)产业发展。对我市氢燃料电池、氢能装备等生产企业,按其氢能领域产品市外年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及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计划,且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并获得证书的,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奖励5项。评定为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品牌质量双提升。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老字号称号的,省级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嘉兴市级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嘉兴市、平湖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超过3个产品。列入国家、省、嘉兴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示范企业评定后再分别给予70万元、35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省、嘉兴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产品的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3万元奖励,通过示范产品评定后再分别给予35万元、21万元、7万元奖励。

6.鼓励设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发。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支持(费率以3%为上限),支持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及省保费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支持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企业推进设计赋能。被评为国家、省和嘉兴市工业设计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合作开展设计外包、定制设计等业务的,给予当年实际交易额20%、最高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金顶奖”和“红星奖”获得者、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企业且年营收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营收金额的10%,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十佳服装设计师、国家级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企业且年营收分别达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年营收金额的8%,最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提升公共服务支撑。为我市企业提供数字经济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工业设计(包括ODM)、研发设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公共服务的独立核算机构/企业,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CMA、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类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融入国内大循环

9.鼓励参与省级以上高层次展会。经由市政府同意,统一组织企业参与省级以上高层次展会的,统一参展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举办行业性活动。企业或行业协会举办经批准的全市性、行业性的高峰论坛、产学研和设计对接、时尚发布等活动的,给予活动实际支出30%、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企业参展。参加列入年度计划展会的企业,单个展会给予展位费按实最高3万元的奖励;以特装形式参展的,单次展会给予企业特装费用50%、最高10万元的奖励。行业协会组织以区域品牌集中参加列入年度计划展会,经认定,单次展会给予特装费50%、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时尚产业企业参加国内知名时尚活动的,经认定,单次展会给予参会费用50%、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四有”企业培育

12.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发展。对已在我市形成稳定产业链配套的我市数字产业、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其年采购金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支持“有意愿、有市场”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销售规模奖称号。对企业年度贡献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贡献奖称号。对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为A类的规上企业,以其近三年以来企业综合贡献程度最高的一年为基数,相比增长20%以上的部分,给予当年80%的奖励,单个企业封顶500万元。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14.支持“有技术、有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发展。列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雄鹰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省隐形冠军评定后再给予15万元奖励。列入嘉兴市“领军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试点计划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省、嘉兴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升规”、首次“小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列入“放水养鱼”行动培育企业并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对较上年增长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予以奖励,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四、支持制造业“筑巢”

15.鼓励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被评为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奖励50万元。

16.推进小微企业园高水平运营。鼓励引进专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验收后,按照当年管理服务费用的30%给予园区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17.加强小微企业园考核奖励。经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投入运营三年内,获评嘉兴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A类园区的,当年给予500万元奖励;B类园区的,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新(改、扩)建类小微企业园,按照自持面积比例,通过嘉兴市“三星级”园区认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1000万元奖励;自持面积比例小于50%的,不予奖励。以上同一园区同一年度内就高奖励。

五、支持空间集约利用

18.鼓励企业加强空间利用。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厂房或停车库,经验收后,奖励300元/平方米;建设停车楼或屋顶停车场且有合理通道,经验收后,奖励200元/平方米;企业建设固定式立体车库,经验收后,按照建设车位数量,每个车位奖励2000元。此条款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19.鼓励提高建筑容积率。对符合产业导向,经批准后开展的扩建、改建类工业项目,其自用新增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亩均税收超过当年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行业标准的,取得不动产证次年,对项目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部分给予奖励。其中新增建筑面积比率在10%-20%之间的,超面积部分按照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20%-30%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30%的部分,按照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以上分段计算。

六、推动制造业绿色发展

20.鼓励节能节碳技术改造。工商企业应用节能、节电、节水和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实效的节能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或按实际节约标煤每吨标煤奖励80元、最高50万元的奖励。绿色照明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万元的奖励。上述项目需要列入市年度计划并完成投资。

21.鼓励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绿色设计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助推“碳减排”。对列入年度行业整治及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按时关停在用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土地和厂房除外),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按其资产评估值的40%,最高100万元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街道、市工业发展资金分别承担50%。淘汰落后电机企业按更新后的高效电机功率进行奖励,对更新电机功率合计大于30千瓦的:低压三相异步电机支持40元/千瓦;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支持12元/千瓦;稀土永磁电机支持60元/千瓦。

2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其供应我市利废生产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该项奖励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七、夯实金融保障

24.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的,对公司当年度发放的单户100万元(含)(消费贷款除外)以下的小额贷款,按年月均小额贷款余额的2%给予风险奖励;年月均小额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的,按照年月均新增余额的1%再给予风险奖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奖励不超过当年度其综合贡献程度。该政策结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考核结果执行:“A+级”的按全额补偿、“A级”的按90%补偿、“B级”的按80%补偿、“C级”的按60%补偿。

25.扶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经政府批准的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按当年撮合贷款月均余额给予最高0.5%的奖励,全额用于充实本中心的风险准备金。

26.扶持担保机构。对我市担保公司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担保日均余额给予0.5%、最高50万元风险奖励;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并出现风险代偿的,给予年内实际代偿额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10%、最高30万元的奖励;创建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满一年且融资担保金额超过实收资本1倍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BBB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A级(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参照《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7.扶持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视当年度公司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不含国有政府性公司业务),奖励金额全额用于充实企业风险补偿金。融资租赁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不含国有政府性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坏账净额的30%给予风险奖励,风险奖励金额全部用于充实企业风险补偿金,单个融资租赁公司当年度风险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完成股改上市(挂牌)后,本政策与我市股改上市(挂牌)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由融资租赁公司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八、其他

28.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政策见《平湖市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1〕27号)。

29.推进企业规范性股改。具体政策见《平湖市推进企业规范性股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9〕18号)。

30.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具体政策见《平湖市企业上市(挂牌)新政二十八条》(平政发〔2021〕26号)。

九、附则

1.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新兴产业(数字产业)、绿色制造、智能化技术改造、产业数字化、淘汰落后产能等6类工发资金支持项目实行立项管理制度,原则上单个企业同一类项目当年限申报一个项目立项。

3.本政策参展及行业性活动奖励实行总额控制。第1条及13条中的“对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为A类的规上企业,以其近三年以来企业综合贡献程度最高的一年为基数,相比增长20%以上的部分,给予当年80%的奖励,单个企业封顶500万元”,实行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4.本政策涉及定额奖励的,不与综合贡献挂钩;第3、9、10、11、16-19以及第2条中的“在我市建立时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支持,三年内每年按运营支出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不与综合贡献挂钩。申报主体是镇街道(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国有/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5.除第3条外,享受企业综合贡献政策支持期内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6.绩效评价为A、B、C类及保护期内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7.原《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继续执行,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前批准建设且于2022年底前竣工的小微企业园。

8.本政策第17条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以及其他未享受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第1条“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第8条“综合贡献奖励”的小微企业园。

9.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经市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10.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奖励,但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可适用本政策意见。

11.市经信局承担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确定为重点评价对象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依据。

12.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以三年为一周期完成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使用绩效审计,作为修订和完善各项政策的依据。

13.本意见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意见出台后,《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提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9〕10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平政发(2021)36号【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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