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7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1〕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1-0002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21-05-25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100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市“筑巢行动”顺利实施,加快实现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推动平湖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高能级、品牌化筑巢

1.对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制造业园区,按照自持面积比例,通过嘉兴市“三星级”园区认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园区认定的,给予最高600万元、1000万元奖励。自持比例小于50%的不予奖励。

2.对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服务业楼宇平台,首次获得嘉兴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的,给予楼宇经营单位最高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孵化器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省、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高标准、规模化筑巢

4.对由非本市国资出资建设的,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制造业园区,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厂房或停车库,经验收后,奖励300元/平方米;建设停车楼或屋顶停车场且有合理通道,经验收后,奖励200元/平方米;建设固定式立体车库,经验收后,按照建设车位数量,每个车位奖励2000元。此条款单个园区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5.对由市国资(含村集体入股)出资建设的,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制造业平台,单个项目容积率在1.5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主体2年的融资贴息。对容积率在2.0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主体3年以上,不超过5年的融资贴息。

6.对由国资(含村集体入股)出资建设的,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建类服务业楼宇平台,给予投资主体2年融资贴息。贴息标准按当年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计算。

三、鼓励高品质、功能化筑巢

7.对制造业园区引进专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验收后,按照当年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的30%,给予园区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8.对配套建设服务业楼宇社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50万元的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四、鼓励数字化、特色化筑巢

10.对列入市“筑巢行动”计划的新批准建设的制造业园区,投入运营后三年内,每年按嘉兴市园区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获评A类园区的,当年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B类园区的,当年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11.对于以数字经济为主要业态的制造业园区、服务业楼宇和科技孵化器平台,奖励金额按第10条规定上浮20%标准执行。

12.支持平台内企业上市工作,园区招引、孵化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的,对园区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3.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14.享受企业综合贡献政策支持期内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

15.绩效评价为A、B、C类及保护期内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意见。

16.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经市各相关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17.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本政策意见第1条及第10条,同一园区同一年度内就高执行;同一项目尚未享受本级奖励政策的,可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除列举外,同一项目晋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按年限奖励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奖励。

18.原《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继续执行,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前批准建设且于2022年底前竣工的小微企业园。

19.本政策意见第1条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以及其他未享受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第1条“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小微企业园。

20.本政策意见第10条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以及其他未享受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发〔2019〕21号)第8条“综合贡献奖励”的小微企业园。

21.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1)24号【关于大力实施“筑巢行动”推进平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