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9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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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设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日本于1951年设立“戴明奖”,美国于1987年设立“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于1992年设立“欧洲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是在2012年经中央批准设立的,浙江目前也开展了七届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选。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省、嘉兴市对质量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于2019年修订,《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21年修订。我市于2014年修订的《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显示出局限性,不再适应现阶段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月开始,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着手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深入调研,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借鉴周边县(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做法,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提出了修订思路、框架和主要内容,修改形成《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3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开展修订工作。 2021年3月31日-4月9日,通过函告的形式征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 2021年4月30日-5月30日,向社会发出《关于对<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2021年6月3日由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1年6月4日由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1年6月7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1年7月5日经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奖项设置、评审依据、产业导向等内容。奖项分设“平湖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平湖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提名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明确重点鼓励与支持的行业和企业。 (二)组织管理。主要明确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建立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评委会的主要职责,由评审办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对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主要明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行业地位、创新能力、诚信经营等方面规定了申报条件。规定由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至评审办。 (四)评审标准。主要明确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依据《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本。 (五)评审程序。主要明确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批准等内容。评审办按规定程序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初选公示等工作。 (六)表彰奖励及经费。主要明确表彰形式和经费来源。获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其中“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七)监督与管理。主要明确获奖组织的社会责任、对获奖组织、评审员以及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管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工作;建立获奖组织定期绩效评估机制和获评退出机制。 (八)附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日期以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在平湖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且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组织。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主要在奖项设置、组织管理及表彰奖励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一)奖项设置。将“质量奖”不超过5个改为不超过3个,并增设“提名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2个。 (二)组织管理。调整了评委会成员单位,将成员单位由质监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和市场监管局调整为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生态环境、税务。 (三)表彰奖励。将“质量奖”奖励金额由一次性给予15万元调整至一次性给予30万元,“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7月12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8月12日,《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24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3-8563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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