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9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1〕3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1-00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长质量奖是平湖市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市最高质量奖励。 (三)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设“平湖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平湖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提名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 (五)鼓励数字经济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时尚产业、生命健康、新能源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及“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六)成立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七)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八)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5.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九)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2.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十)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十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产品、服务和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2.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3.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5.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投诉; 6.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每年由评审办发出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申请。 (十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平湖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对已获得“品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当优先推荐。 四、评审标准 (十四)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十五)依据《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本。 五、评审程序 (十六)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申报组织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七)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十八)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十九)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并将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评委会审查。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授奖初选对象。 (二十)初选公示。评委会对授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二十一)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六、表彰奖励及经费 (二十二)获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其中“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 (二十三)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七、监督与管理 (二十四)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二十五)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二十六)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二十七)获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评审办调查核实,评审会审议,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获奖组织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标识。 1.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等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2.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评审资格所列相关行为的。 (二十八)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对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评审办不予受理其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八、附则 (三十)本办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平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24号)同时废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