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9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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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2018年10月29日,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要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的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奖惩机制、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二)2019年2月13日,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高质量建设美丽嘉兴的意见》(嘉委发〔2019〕5号),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政府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和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机制。设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全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机制,优先用于低于排放标准、中水回用、风险排查、环境应急等重点项目。 (三)现行的《平湖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8〕112号)补助的项目年限为2020年,已经到期。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8〕50号)。 (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高质量建设美丽嘉兴的意见》(嘉委发〔2019〕5号)。 (三)《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4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3月,生态环境分局启动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补助政策的修订工作,4月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并形成初稿。 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政策修订的论证会,邀请各镇街道及相关企业代表参会。会上,主要对VOCs原辅材料替代、绿色保险等开展了讨论。 2021年5月12日,生态环境分局就《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发文书面征求各镇街道、生态环境发展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2021年5月18日-5月27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政策意见》修改意见。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2021年5月27日由生态环境分局法规宣教科对《政策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2条,采纳2条。 2021年6月2日,《政策意见》通过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会议审议。 2021年6月10日,《政策意见》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对《政策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1年7月5日,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政策意见》共六部分十四条内容,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政策,主要为鼓励开展各类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二是污染防治政策,主要为鼓励企业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推进VOCs原辅材料替代等整治提升项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三是节能减排政策,主要奖励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四是监管能力建设政策,主要是对新建、新增、淘汰更新环境监管设备的企业实施奖励。五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主要鼓励开展第三方污染治理和开展绿色保险的企业。六是附则。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开展生态创建、污染整治提升、环境保险等污染防治工作的平湖市企事业单位(不符合补助政策条件的除外),其中第一条“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奖励对象不包括政府预算单位。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与现行的补助政策相比,增加了“固体废物自主综合利用项目”、“VOCs原辅材料替代”、“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清洁生产(由工发资金转入)”四类项目的补助。删除了“推进流域、区域污染防治”“、推进行业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和燃煤设施”、“服装箱包边角料收集处置政策”、“鼓励开展LDAR体系建设”四类补助;扩大了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原生态和绿色系列创建)的补助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均给予补助;缩小了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原生态和绿色系列创建)的补助范围,只补助集体不补助个人;降低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补助标准,由原先的按仪器设备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套仪器设备最高补助20万元修改为按仪器设备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套监控设施(系统)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关于VOCs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的补助,主要目的是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改善我市臭氧问题的“短板”。以原辅材料替代量为补助标准,按照企业前3年(未达3年的,按改造前使用年限统计)使用量(包括稀释剂、固化剂)与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登载年使用量,就低进行补助;未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需强制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或新增及减少的产能,不纳入补助范围。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原政策《平湖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8〕112号)自行废止。 八、术语释义 固废自主综合利用:指产生固废的单位投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管理要求,以减少委托利用处置或降低危险风险为目的实施对本单位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自行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经过立项、环境影响评价、验收、资金决算等程序。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污染第三方治理: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联系电话:0573-8506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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