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8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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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明确我市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参保老人”)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印发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2〕54号)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文件于2021年1月开始由市人社部门进行调研论证;2021年2月9日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2021年2月18日与财政、国土等部门协商;2021年2月19日~3月21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文件内容相关意见;2021年3月30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2021年4月19日经本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2021年4月27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1年5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于会后发文实施。 四、主要内容 文件规定了“被征地参保老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方式方法。在待遇衔接时,针对部分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不足的情形,按上级要求不再采用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而是通过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予以衔接。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我市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同时发放补助,标准参照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年同类退休人员确定。 五、适用范围 我市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在办妥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适用本通知。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1年7月5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8月5日。 七、术语释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以批准征收土地户口截止日期为基准日,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每满1年缴基本生活保障费半年,最高缴费年限为15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 过渡期专项补助。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从次月起,由我市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同时发放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年同类退休人员确定。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3-85636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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