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1-198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1〕3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1-0005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参保老人”)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参保老人”在办妥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依照本通知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参保老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接续缴费,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下列情形办理待遇申请手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不满十五年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资格确认。

三、“被征地参保老人”符合下列情形时,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计满十五年,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五年的;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计满十五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满五年,但按要求完成一次性缴纳衔接费用(以下简称“衔接费”)的;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计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结束后,符合本条第1、2项情形的。

四、确认符合过渡期专项补助资格的“被征地参保老人”,从次月起按月领取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年同类退休人员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从次月起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其待遇低于过渡期专项补助待遇的,待遇就高享受。

五、衔接费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存放于财政指定账户,用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延长缴费,不增加缴费年限。

衔接费计算公式为: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6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缴月数)×0.6

六、“被征地参保老人”不愿办理过渡期专项补助资格确认或不愿缴纳衔接费的,可在书面申请后,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被征地参保老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计发抚恤金待遇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五年或已经缴纳衔接费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参保老人”,在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核准时,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经核准后计发待遇时,可以合并计算。

九、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参保老人”原待遇不变。

十、本通知自2021年8月5日起生效,原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1)32号【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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