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我市出台了《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1〕40号)。在该政策中,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替代补助政策,具体为:“鼓励企业使用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以下简称低VOCs原辅材料),对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达到5吨或60%使用量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该政策的出台,有效的推进了我市VOCs源头替代工作。但随着上级对于源头替代工作的愈发重视,替代要求越来越高,任务数量越来越多。同时,尚未开展源头替代的企业,在工艺技术上、客户订单上均或多或少存在替代难问题。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开展源头替代,激发企业源头减污降碳的积极性,建议进一步提高源头替代的补助力度,扩大补助范围,有必要对VOCs源头替代工作补助政策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1.《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1〕40号)

2.《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

3.《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

4.《嘉兴市臭氧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嘉生态示范市创〔2021〕16号)

5.《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

2022年8月初,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初步完成2021年度源头替代补助资金项目审核,同时完成《修改意见》的起草;

2022年8月12日征求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和各镇街道;

2022年8月12日-23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8月31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9月27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将《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1〕40号)第二条第三款“鼓励企业使用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以下简称低VOCs原辅材料),对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达到5吨或60%使用量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修改为:“鼓励企业选用符合《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中“4 低挥发材料要求”章节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涂层剂、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等低挥发材料进行替代;优先选用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低挥发材料。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或生产方式替代,减少溶剂型或高挥发材料使用量达到5吨或6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替代后,企业的溶剂型或高挥发材料使用量不得再高于获得奖励时认定的使用量(另有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的除外)。”其他内容不变。

五、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

该项补助政策适用于2021、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的VOCs源头替代项目。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10月11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1月12日。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联系电话:0573-8563150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