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1〕40号)第二条第三款“鼓励企业使用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以下简称低VOCs原辅材料),对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达到5吨或60%使用量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修改为:“鼓励企业选用符合《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中‘低挥发材料要求’章节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涂层剂、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等低挥发材料进行替代;优先选用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低挥发材料。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或生产方式替代,减少溶剂型或高挥发材料使用量达到5吨或6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替代1吨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替代后,企业的溶剂型或高挥发材料使用量不得再高于获得奖励时认定的使用量(另有经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的除外)。”

该项补助政策适用于2021、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补助项目中的VOCs源头替代项目。

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2〕85号【关于修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建设美丽平湖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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