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受基金收支机制等影响,造成基金统筹账户当前存在较大缺口,出现统筹账户挤占个人账户和城乡居保基金挤占其他社保基金等问题,亟需整改。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原来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5月24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22年6月13日,市人力社保局完成《通知》的起草。

2022年6月28日-7月7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7月13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法制机构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2年9月7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9月27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对《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平政发〔2010〕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对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补贴的资金筹措,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先由社保风险准备金补充;仍不足支付时,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六、施行日期

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9日起施行,具体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0573-8506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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