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文件规定,现对《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平政发〔2010〕12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统筹地财政分别按当期基数的5%给予补贴(有地居民统一以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给予补贴)。其中3%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分别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为每人每年统一按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用于支付今后部分缴费年限养老金,其余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及丧葬费补贴等。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按第八条规定比例补充。”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对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补贴的资金筹措,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先由社保风险准备金补充;仍不足支付时,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

三、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9日起施行,具体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发〔2022〕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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