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8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平政发〔2021〕36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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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1〕36号)开展自查,确认文件中部分条款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废止该文件部分内容。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25日,平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初步完成《关于废止平政发〔2021〕36号文件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的起草; 2022年10月28日-11月8日,通过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11月10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11月15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废止《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1〕36号)部分内容: 一、将第一部分第2点“支持时尚产业发展”中的“鼓励服装、箱包企业品牌创新、营销创新,列入时尚产业重点扶持品牌的企业,自主品牌线上线下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1.5%、1%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的内容废止。 二、将第三部分第13点“支持‘有意愿、有市场’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中的“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销售规模奖称号。”的内容废止。 三、将第三部分第14点“支持‘有技术、有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发展”中的“对当年度列入‘放水养鱼’行动培育企业并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对较上年增长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予以奖励,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的内容废止。 四、将第六部分第23点“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其供应我市利废生产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该项奖励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的内容废止。 平政发〔2021〕36号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五、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11月26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1月26日。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3-8563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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