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85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10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2-001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1-26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平政发〔2021〕36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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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1〕36号)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将第一部分第2点“支持时尚产业发展”中的“鼓励服装、箱包企业品牌创新、营销创新,列入时尚产业重点扶持品牌的企业,自主品牌线上线下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1.5%、1%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的内容废止。 二、将第三部分第13点“支持‘有意愿、有市场’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中的“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销售规模奖称号。”的内容废止。 三、将第三部分第14点“支持‘有技术、有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发展”中的“对当年度列入‘放水养鱼’行动培育企业并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对较上年增长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予以奖励,涉及两级财政分担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的内容废止。 四、将第六部分第23点“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其供应我市利废生产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该项奖励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的内容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6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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