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88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12-08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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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完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推动我市“腾笼换鸟”整治提升工作,奋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按照2022年“亩均论英雄”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相关要求,市税务局制定了《平湖市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65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从2022年5月起由市税务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22年8月26日,召开会议向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征求意见。 2022年9月5日至9月14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9月15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税务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11月15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色,将实施评价对象划分为工业和服务业两大类。工业企业,是指本市辖区内(不含嘉兴港区)全部工业企业、小微园区(两创中心)、产业平台;服务业企业,是指本市辖区内(不含嘉兴港区)除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 按照《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小城市”标准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如下: 一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范围为当湖街道、钟埭街道、独山港工业区石化产业园、嘉兴港区化工新材料园区及乍浦港区港口作业区。 三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范围为广陈镇。 二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范围为除上述一、三级地块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考评方法 1.工业 工业企业按照我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据以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2.服务业 服务业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据以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2023年服务企业按照我市服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据以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A类为激励发展类,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200%)以上的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200%(含100%)范围内的企业; (3)C类为效益一般类,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80%-100%(含80%)范围内的企业; (4)D类为低效整治类,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80%以下的企业。 上述所述“亩产税收”为上一年度税费合计/用地亩数,其中: 上一年度税费合计口径为企业公历年度1至12月份除稽查查补外的入库税费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其中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以50%计入;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及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其他规费,滞纳金、罚款。涉及“一地多企”的,入住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当年“免抵”税额,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发生的实际即征即退税额,视同企业入库税额。 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 涉及“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费可以合并统计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作为亩产税收的贡献。 (四)差别化减免 为加强政策激励和倒逼力度,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按考评结果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A类,按10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30%的房产税,以增强其竞争力。同时为鼓励工业企业提高质效,对工业绩效评价为A类,但工业绩效中亩均税收规上企业低于15万元、规下企业低于10万元的,降一档享受差别化减免,即按B类给予减免。 2.B类,按8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20%的房产税,以培育其发展壮大。同时为鼓励工业企业提高质效,对工业绩效评价为B类,但工业绩效中亩均税收规上企业低于10万元、规下企业低于7万元的,降一档即按C类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3.C类,区分工业和服务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工业C类企业为监管调控类企业,除其他规定内列举的情形之外,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服务业C类企业为亩产税收效益一般的企业,为支持服务业发展,对其按3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税负上升过快。 4.D类及未达到A类、B类的仓储、物流服务业企业,除其他规定内列举的情形之外,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五)其他规定 1.房地产、银行、保险、通讯、烟草等行业,供水、供气、电力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未列入综合绩效评价的企业以及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不含)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根据浙政办发〔2012〕153号等文件规定,不给予减免照顾。 2.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省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暂未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的未投产及投产不满一年的工业企业、新受让土地的服务业企业,自取得第一宗出让土地起五年内(以纳税义务发生起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三级土地税额标准征收。工业企业投产后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的,按评价结果适用减免政策;新受让土地的服务业企业五年内投产的,可选择参加亩产税收评价,选择参加亩产税收评价的,不再享受五年减征优惠。上述企业取得第一宗土地为转让土地且对地上建筑进行重建的,可参照出让土地享受五年减征优惠。本规定所称取得出让土地,是指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包括出让土地上存在地上建筑的情形。 4.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和村集体经济“飞地”抱团项目,可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验收合格后次年起,三年内按第一档(即A类企业)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除享受上述优惠外,按照嘉兴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被评为五星的按A类减免、四星的按B类减免、三星的按C类(服务业)减免。 5.服务业中,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下升上”企业、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以及市级及以上服务业先进企业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分别上提一档标准执行。 6.对服务业分行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被评为A类或相应级别的企业,可作为亩产税收评价A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7.服务业中,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评价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存在土地闲置、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以及受行政处罚且仍未整改的违法用地行为的; (2)被列入省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4)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且经嘉兴市级及以上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处罚的; (5)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改正且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发生火灾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发生重大案件需要追究责任而被嘉兴市级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 (6)当年服务业分行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被列为倒逼类的; (7)对“一地多企”入住企业存在上述“一票否决”情形的,出租方企业直接列入“一票否决”名单; (8)存在其他经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一票否决情形。 五、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六、新旧政策对比 1.适度扩大服务业亩均税收评价指标口径。先行在服务业亩产税收评价中,将社保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入实缴税收口径,其中社保费按50%计入。 2.对A、B类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一定数值的,不予以减免。同时,房产税减免比例由浮动比例调整为固定比例。 3.提高服务业C、D类“亩产税收”贡献指标范围。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激励和倒逼力度,对服务业C类、D类“亩产税收”贡献指标进行提高。C类服务业企业的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从原来的50%-100%范围内的企业,提高到80%-100%范围内的企业。D类为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80%以下的企业。 4.明确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和村集体经济“飞地”抱团项目,可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三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其中,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如被评为五星的按A类减免、四星的按B类减免、三星的按C类(服务业)减免。 5.调整仓储、物流服务业企业享受标准。为更好的促进仓储、物流服务业企业提高绩效和有效利用土地,调整享受政策。未达到A类、B类的仓储、物流服务业企业,除其他规定内列举的情形之外,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本方案的出台日期是2022年11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2月30日,并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方案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期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八、解读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573-85016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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