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8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2〕6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2-0014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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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有效,仅第二部分实施内容中的(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有效,失效部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自2023年度起停止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助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积极探索倒逼机制,通过分行业评价企业亩均产出贡献,建立以“亩产税收”、综合绩效和集约节约用地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均产出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色,将实施评价对象划分为工业和服务业两大类。工业企业,是指本市辖区内(不含嘉兴港区)全部工业企业、小微园区(两创中心)、产业平台;服务业企业,是指本市辖区内(不含嘉兴港区)除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本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范围为当湖街道、钟埭街道、独山港工业区石化产业园、嘉兴港区化工新材料园区及乍浦港区港口作业区。 三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范围为广陈镇。 二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范围为除上述一、三级地块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考评方法 1.工业 工业企业按照我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据以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2.服务业 服务业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据以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2023年服务企业按照我市服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据以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A类为激励发展类,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200%)以上的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200%(含100%)范围内的企业; (3)C类为效益一般类,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80%-100%(含80%)范围内的企业; (4)D类为低效整治类,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80%以下的企业。 上述所述“亩产税收”为上一年度税费合计/用地亩数,其中: 上一年度税费合计口径为企业公历年度1至12月份除稽查查补外的入库税费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其中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以50%计入;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及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其他规费,滞纳金、罚款。涉及“一地多企”的,入住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当年“免抵”税额,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发生的实际即征即退税额,视同企业入库税额。 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 涉及“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费可以合并统计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作为亩产税收的贡献。 (四)差别化减免 为加强政策激励和倒逼力度,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按考评结果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A类,按10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30%的房产税,以增强其竞争力。同时为鼓励工业企业提高质效,对工业绩效评价为A类,但工业绩效中亩均税收规上企业低于15万元、规下企业低于10万元的,降一档享受差别化减免,即按B类给予减免。 2.B类,按8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20%的房产税,以培育其发展壮大。同时为鼓励工业企业提高质效,对工业绩效评价为B类,但工业绩效中亩均税收规上企业低于10万元、规下企业低于7万元的,降一档即按C类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3.C类,区分工业和服务业实施差别化政策:工业C类企业为监管调控类企业,除其他规定内列举的情形之外,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服务业C类企业为亩产税收效益一般的企业,为支持服务业发展,对其按3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税负上升过快。 4.D类及未达到A类、B类的仓储、物流服务业企业,除其他规定内列举的情形之外,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五)其他规定 1.房地产、银行、保险、通讯、烟草等行业,供水、供气、电力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未列入综合绩效评价的企业以及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不含)以下的服务业企业,根据(浙政办发〔2012〕153号)等文件规定,不给予减免照顾。 2.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省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暂未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的未投产及投产不满一年的工业企业、新受让土地的服务业企业,自取得第一宗出让土地起五年内(以纳税义务发生起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三级土地税额标准征收。工业企业投产后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的,按评价结果适用减免政策;新受让土地的服务业企业五年内投产的,可选择参加亩产税收评价,选择参加亩产税收评价的,不再享受五年减征优惠。上述企业取得第一宗土地为转让土地且对地上建筑进行重建的,可参照出让土地享受五年减征优惠。本规定所称取得出让土地,是指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包括出让土地上存在地上建筑的情形。 4.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和村集体经济“飞地”抱团项目,可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验收合格后次年起,三年内按第一档(即A类企业)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除享受上述优惠外,按照嘉兴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被评为五星的按A类减免、四星的按B类减免、三星的按C类(服务业)减免。 5.服务业中,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下升上”企业、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以及市级及以上服务业先进企业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分别上提一档标准执行。 6.对服务业分行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被评为A类或相应级别的企业,可作为亩产税收评价A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7.服务业中,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评价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存在土地闲置、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以及受行政处罚且仍未整改的违法用地行为的; (2)被列入省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4)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且经嘉兴市级及以上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处罚的; (5)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改正且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发生火灾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发生重大案件需要追究责任而被嘉兴市级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 (6)当年服务业分行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被列为倒逼类的; (7)对“一地多企”入住企业存在上述“一票否决”情形的,出租方企业直接列入“一票否决”名单; (8)存在其他经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一票否决情形。 (六)工作职责 发改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服务业分行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全市服务行业评奖获奖企业名单以及服务业“下升上”企业名单; 经信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包括评价结果、合并评价企业名单、未投产及投产不满一年的企业名单)以及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享受优惠企业名单; 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名单; 公安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处罚的企业名单;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以及当年出让土地企业名单; 农业农村局提供村集体经济“飞地”抱团项目及企业名单; 商务局负责提供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名单; 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人死亡企业名单;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被认定为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对象的有关信息; 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入库评价年度的分税种税费收入明细、税收违法企业名单,具体落实差别化减免政策;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 各部门数据在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当年度认定评价的,评价结果出具后及时上报。 (七)工作流程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要求,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1.基础数据采集。税务局按要求完成参评企业税收和土地税源等相关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 2.部门资料汇总。各部门按工作要求将相关资料以函件形式上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亩产税收评价。税务局按要求完成服务业参评企业上一年度亩产税收指标的计算工作,并结合部门数据确定初步分类分档名单。 4.初评情况意见征求。税务局确定服务业初步分类分档名单后按规定向参评企业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5.领导小组批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对服务业分类分档名单进行审议,同时确定工业和服务业税收减免比例,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6.落实差别化减免。税务局根据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和服务业亩产税收评价结果,在税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收优惠文书,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时享受征前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全面实施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决定成立深化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工业、服务业的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市府办、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经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考评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正面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调整的正面解读,将税收政策的调整与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系解释清楚,使广大纳税人能正确理解并支持此项工作。同时,要建立舆情应急工作机制,努力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 (三)建立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综合绩效和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政策引导。按照综合绩效和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分行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而增收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主动腾退低效用地企业的奖励,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并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方案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期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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