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086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3-11
《平湖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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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现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政发〔2017〕240号)于2017年出台,2018-2020年期间,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及文化产业项目均按照该政策实施奖补,由于该政策三年实施期限已满,且嘉兴市、兄弟县市区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比如2020年,嘉善县出台《关于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双示范”建设的若干意见》,海盐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扶持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吸引力更强,与此同时,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2017年度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原政策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根据省委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嘉兴市委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 二、制定依据 《关于推进浙江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宣〔2021〕59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0年9月开始由市委宣传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 2020年12月30日-2022年2月11日期间,拟写初稿,召集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文旅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座谈协商,统一意见后形成意见征求稿,会后面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0条。 2022年2月14日-2月22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0条。 2022年2月22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2022年2月22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2年2月22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3月9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政策意见由“产业类别和适用范围”“扶持奖励政策”及“附则”三部分组成,“产业类别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定义和政策兑现的适用范围。“扶持奖励政策”主要包括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原创内容生产四大方面,共18条政策条款。“附则”补充说明了政策意见兑现的相关条件。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我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法人企业。 六、新旧政策对比 本政策意见基于前一轮《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政发〔2017〕240号)修订,在新旧政策衔接上采取如下方式: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原政策(平政发〔2017〕240号)的兑现事项,继续按原政策予以兑现。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增加的条款7条,调整的条款10条,删除条款4条,保留1条。具体条款修订如下: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3月11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5月1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八、术语释义 文化产业:本意见中的文化产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范围的产业。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中共平湖市委宣传部 联系电话:0573-85061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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