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086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2-000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 成文日期:
- 2022-03-11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使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根据《关于推进浙江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产业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文化产业。本意见中的文化产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范围的产业。 (二)适用范围。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我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法人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纳入市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在通过竣工核验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存量资产投资奖励。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且改造的建筑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服务业项目,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20万元。 (二)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3.文化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现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4.新入驻园区租金装修奖励。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经审定,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的租金奖励,两年期满后纳入规上(限上)单位库的,第三年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金奖励,第四年保持在库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再给予一年的租金奖励,奖励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同时,按实际装修费用的6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奖励,数字文化企业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70%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奖励。每家文化服务业企业的租金奖励面积、装修奖励面积最高均不超过300平方米。 5.新入驻园区综合贡献奖励。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综合贡献的90%予以奖励,三年期满后纳入规上(限上)单位库且保持在库的,第四年、第五年按其当年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三)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6.文化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现文化企业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对首次获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文化企业出口奖励。对申报年度文化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文化企业,根据上级部门反馈认定的出口额度,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30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含)以上、50万美元(含)以上,且较前一年增幅超5%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文化企业升规奖励。对于首次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纳入当年度规上(限上)单位库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数字文化企业在此基础上再奖励3万元。一年期满后,连续两年(自然年度)保持规上企业,且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2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化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两年(自然年度)保持规上(限上)企业,且产出首次突破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年期满后保持在库,第4年产出较上一年增长20%,且利润保持正增长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加强企业对外交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文博会,推动平湖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展的国家级、省级(包括长三角)、嘉兴市级文博会,对每家企业分别予以每次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 10.加大影院配套奖励力度。鼓励影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放映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放映质量,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的影院,给予50%配套奖励,单个影院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四)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11.电影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原创电影,对每部作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此基础上,按最终票房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在平湖取景拍摄、创作反映平湖题材、宣传提升平湖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收购合同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20万元。 12.电视剧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CCTV1、CCTV4、CCTV8)黄金时间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新媒体影视剧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且在国内知名网站(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视频、芒果TV、哔哩哔哩)上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电视剧、网络剧等),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30万元。 14.动画片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原创游戏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运营的原创游戏,经审核评估后,每款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影视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映或播出的原创影视剧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国家级(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影华表奖、台湾电影金马奖、电影金像奖、电视金鹰奖、电视剧飞天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奖项的,经审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围以上国际和国家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等)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17.文艺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戏剧、话剧、动漫、歌曲、广播剧、纪录片等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戏剧文华奖、动漫金猴奖、越剧节大奖、话剧金狮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省艺术基金扶持项目、省戏剧节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18.版权作品登记扶持。对著作权人为我市企业的版权(著作权)作品,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给予资金奖励。每年通过浙江版权服务中心登记版权(著作权)作品10件以上的,按照15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20件以上的,按照2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50件以上的,按照3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对象为当年度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象为当年度通过相关部门竣工核验的项目。本意见中,除第5至第8条、第11至第15条,其余条款不与综合贡献挂钩。 (二)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或本市其他现行政策各项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本意见中的奖励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竞争性原则予以分配。 (四)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奖励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原政策(平政发〔2017〕240号)的兑现事项,继续按原政策予以兑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