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抗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抗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抗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金融支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2022年信贷投放总量达到250亿元以上、力争300亿元,其中一季度信贷投放进度达到50%以上。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制造业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相关指标优于2021年。(责任单位:金融发展中心、人行、银保监组)

(二)优化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大力推进金融数字化改革,推广“贷款码”和“嘉兴市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金融发展中心、人行、银保监组)

(三)加大银行金融机构奖励力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以利率互换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执行2%的利率标准。对在应对疫情影响、帮扶企业纾困和支持高质量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银行金融机构,在财政资金招投标、金融机构评优评先中给予额外加分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人行、金融发展中心、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四)减免涉企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六税两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存量、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部分税费。(责任单位:税务局)

(六)延续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利息等)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政策受理时间截止2022年3月31日。(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七)规上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鼓励企业快速复工复产,动员企业员工抢抓生产进度,全力消除疫情影响,对2022年3月单月产值与上年同期持平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3月单月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分别达到5%、10%、15%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八)限上批发企业销售规模奖励。鼓励限上批发企业加快库存销售进度,缓解滞销问题,对2022年3月当月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含)且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5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

(九)汽车零售企业销售奖励。对2022年第三轮购车补贴截止日至3月底,限上汽车零售企业每销售一辆5-10万元(含)、10-20万元(含)、20-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家庭乘用车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当湖街道)

(十)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对2022年1-6月完成投资额超3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额超500万元的先进制造业(限于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投资项目,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其奖励比例上浮2个百分点、封顶额度提高30%的奖励。对2022年4-6月新入库且当年度完成计划投资额50%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奖励就高享受。(责任单位:经信局)

四、优化企业服务

(十一)深化企业服务。发挥“党员冲锋岗”先锋模范作用,对重点企业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平稳开工复工。利用“企业服务直通车”平台对企业开工复工及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集中答疑和交办,对各专项政策直达兑付。各涉企服务单位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经信局、组织部、发改局、政务数据办)

本政策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本政策第(七)、(八)、(九)款扶持政策实行即时兑付。

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本政策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平政发(2022)8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抗疫情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特别说明: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简化了制定程序(未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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