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094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2-000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服务业惠企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纾困帮扶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力度。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免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计征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税务局) 四、实行公积金缓缴减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申请时限至2022年6月30日止)(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 五、下调社保费率。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税务局) 六、加大服务业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普惠小微贷款和满足条件的其他服务业企业贷款,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本付息、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政策支持,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确保到期贷款有序过渡。(责任单位:人行、金融发展中心、银保监组) 七、加大银行金融机构奖励。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以利率互换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1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执行2%的利率标准。对在应对疫情影响、帮扶企业纾困和支持高质量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银行金融机构,在财政资金招投标、金融机构评优评先中给予额外加分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人行、财政局、金融发展中心) 八、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局) 九、减免市场主体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镇国有企业房屋的,给予3月、4月、5月租金减半减免。其中,减免期超过承租期的,按实减免。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十、推行政府采购“免证明化”。服务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制,只需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加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责任单位:财政局) 十一、扶持旅游企业加快复苏。在平湖市注册和纳税的旅游企业,给予4A级景区10万元、3A级景区5万元、2A级景区3万元的奖励;给予四星级旅行社6万元、三星级旅行社4万元、经营满一年的其他旅行社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文旅局、财政局、商务局) 十二、继续实施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近三年内未办理过暂退旅游质保金的新设立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责任单位:文旅局) 十三、加大工会经费支持力度。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小微服务业企业继续执行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政策。(责任单位:总工会) 十四、实施统一疗休养制度。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和全市中小学生研学活动就近选择疗休养基地,促进旅游消费。(责任单位:总工会、教育局、文旅局) 十五、加大对电影放映单位的支持。对因疫情影响暂停营业的电影放映单位,按照1个月实缴租金及物业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新闻出版局) 十六、加大餐饮业促消费力度。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网红街区和店铺,给予“百县千碗”省级示范店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文旅局、商务局) 十七、促进住宿餐饮提质升级。支持高品质餐饮住宿企业继续发挥市场带动效应,鼓励新开业国际品牌餐饮住宿企业提质升级,给予五星级饭店20万元、“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15万元、“银桂”级浙江省品质饭店15万元、国际品牌酒店(或客房核定数超200间以上)10万元的奖励;对证照齐全的乡村民宿按2000元每间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文旅局) 十八、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产增效。支持企业扩大市场、挖潜增效,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收购整合、强强合作。支持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加大保供稳价力度,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对接。(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 十九、鼓励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对新注册的科技、信息、商务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法人单位且实现月度、年度上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二十、建立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强化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协调等机制,高效协调解决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等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发改局) 本意见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同一企业如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本意见在平湖市相关产业发展资金列支的项目不与地方贡献挂钩。上级出台新的支持政策,遵照新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除条款明确执行期外)。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特别说明: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简化了制定程序(未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