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10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2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2-000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平湖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行使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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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赋权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平湖市内部门行使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6个方面合计共118项行政处罚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交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新埭镇人民政府、新仓镇人民政府、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广陈镇人民政府、林埭镇人民政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跨区域的案件,仍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移送。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 附件:平湖市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新埭镇等5个乡镇综合执法事项清单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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