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06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平政发〔2004〕117号)发布至今,已将近十八年,随着2018年12月《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对政府投资的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原《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用新形势发展要求,根据加快审批流程和精简审批程序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3.《省发改委关于贯彻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操作指引(暂行)》(浙发改办投资〔2019〕67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月发改局分管领导召集科室有关人员多次商议《平湖市政府投资办法》修订事宜,2月至6月,市发改局牵头起草文件,进行相关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在此期间,分别与嘉兴市发改委投资处、海宁、海盐等周边县市发改系统进行对接,学习先进经验做法,根据调研结果,我市是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嘉兴市、甚至是全省第一个修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县级市。根据以往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县市先进经验做法及省级有关最新规范性文件,结合陕西、山西最新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参考《政府投资条例》框架和内容,于8月26日,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制订《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发改局组织多轮调研和专题研讨会,并多次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2021年10月11日通过局OA系统将《管理办法》发至各部门、镇街道,再次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收到司法局1条意见,已采纳,其余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2021年11月2日,在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11月12日,无反馈意见,最后形成《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1年12月2日,该办法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提出意见。

2022年1月4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1月5日提交财政局审核时,收到1条修改意见,目前已采纳。

2022年1月5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1月18日递交分管市长审阅。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4月1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主要以《政府投资条例》为基础,结合省市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管理办法》有九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基本原则、第三部分实施单位、第四部分政府投资决策、第五部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六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七部分监督管理、第八部分法律责任、第九部分附则。其中最主要内容在第四、第五、第六部分。

第四部分政府投资决策:共有16个条款,其中(二)根据浙江省政府要求,增加: 推行非涉密投资项目从项目登记赋码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各项目审批监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受理及公文办理。(三)、(四)、(五)、(六)、(七)、(八)是对《条例》第十一条的细化,更具操作性。(十)是对《条例》第十二条的细化,条例对概算超估算10%的,可研报告重新报批。《管理办法》对概算超估算10%或500万的项目进行双控原则,需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研报告重新报批。(十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项目批复有效期限2年。主要是项目立项2年内还没有开展下步工作的,该项目投资规模或总投资大概率会发生变化,所以增加有效期。督促业主单位在项目立项后,抓紧开展下步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十五)是参考省市做法,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第十三条进行细化、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第五部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共有7个条款,主要是根据《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目前实际进行修订。政策明确规定了市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研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投资主管部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与财政部门衔接拟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六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有12个条款,其中“(二)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是参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六)是对《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细化,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六、新旧政策对比

本办法与《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平政发〔2004〕117号)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新办法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仅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老办法适用范围包含市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公司借贷资金等,适用范围新办法比老办法小。

二是增加线上审批:新办法第四部分(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推行非涉密投资项目从项目登记赋码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各项目审批监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受理及公文办理。

三是审批程序更详细和简化:新办法第四部分政府投资决策中对项目审批程序更详细和简化。其中明确规定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⒈列入相关规划,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相关业主单位申请,可以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

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老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审批项目立项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规模没有明确,比较模糊。

四是投资调整更具操作性:新办法第四部分投资决策(十)中规定: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并且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但未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没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但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政府分管条线领导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超2000万元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老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投资调整涉及投资额小,单个项目绝对值超100万元,程序复杂,不管是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调整,还是投资超10%或绝对值超100万元,均应提交分管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七、施行日期说明

本办法出台日期为2022年5月5日,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平政发〔2004〕117号)同时废止。


八、术语释义

项目审批部门: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限的镇及开发区。主要指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新埭镇政府。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73-8506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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