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06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2-000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实施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四、政府投资决策

(一)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 识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推行非涉密投资项目从项目登记赋码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各项目审批监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受理及公文办理。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实施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勘察、设计、节能、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五)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⒈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明确可不办理的除外);

⒊可行性研究报告;

⒋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投资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投资大小和难易程度,可自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内部审查,或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咨询评估主要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相关规定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八)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十)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并且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但未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但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政府分管条线领导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超2000万元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十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十二)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十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十四)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列入项目概算。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十五)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⒈列入相关规划,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相关业主单位申请,可以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

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⒋国家及省、嘉兴市政府规定简化需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十六)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的政府投资计划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拟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市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四)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⒈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⒊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市政府每年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六)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人 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下达。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具体按照《平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平人大〔2021〕1号)执行。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六、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

投资主管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参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直接负责。

(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或概算调增额度超过原核定概算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单个分项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并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拆借和挤占挪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九)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适宜采取联合验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组织联合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十)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十一)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十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七、监督管理

(一)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基本信息,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⒈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⒊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⒋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⒌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⒊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三)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⒈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⒊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⒋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平政发〔2004〕117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抵触的内容停止执行。


平政发(2022)22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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