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16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平湖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7.18”杭州玉皇山电动车自燃事件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袁家军、原省长郑栅洁先后作出重要批示。2021年10月11日,袁家军书记对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10月20日“浙江e行在线”正式上线。我市需在9月底前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29万辆,任务重,时间紧。

(二)省专班《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淘汰置换工作”。海盐作为试点,出台相关方案,已于2022年2月启动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

《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指导意见》(省专班)


三、起草过程

2022年3月中旬平湖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开始起草方案。

3月30日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商讨了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相关程序、事项、风险点等内容;

4月2日,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商讨了淘汰置换所需的财政补贴方式与补贴额度;

4月初,市场监管局分别就方案(草案)与财政补贴情况先后两次向戴建忠副市长汇报。

4月5日专班办公室完成方案草案,4月6—9日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共收集到消防救援大队、经信局、邮政局等6个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10条,部分采纳并进行修改。

4月29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提出意见,认为本管理办法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规范、制定依据准确。

4月24日至5月6日,在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2年5月7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或以市府办名义发文)。

2022年5月11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5月18日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和时间、工作举措、鼓励政策、任务分工、操作流程、工作保障等8个部分。通过“财政补一点、回收抵一点、企业让一点”等方式集成鼓励政策,强化引导,切实保障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结束前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

1.工作目标:到2022年6月底,完成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总量30%;到2022年7月底,完成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总量50%;到2022年9月底,基本完成淘汰置换。

2.实施范围、时间:平湖市辖区内备案未满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时间是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3.工作举措:动员部署,摸清底数;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强化监管,形成闭环;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4.鼓励政策:(1)“财政补一点”:遵循早淘汰多补贴、晚淘汰少补贴、逾期淘汰和备案满7年以上不补贴的原则,对已在市公安局备案7年以内,悬挂号牌备案地为本地的防盗登记牌,根据申请淘汰时间可享受不同档次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标准按照嘉兴市相关文件执行。(2)“回收抵一点”:根据非标电动自行车车型、蓄电池类型及容量等要素,在回收环节据实抵补回收价格,通过行业协会发布各类车型回收建议指导价。(3)“企业让一点”:引导生产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积极参与淘汰置换活动,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推出优惠营销方案,坚决杜绝先涨价再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确保最大程度让利于民。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适用于平湖市辖区内备案未满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因涉及阶段性工作,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七、术语释义

非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

联系电话:0573-8506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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