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15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2〕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2-0006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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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专班《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指导意见》《平湖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22〕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活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决策部署,强化部门协同联动,落实地方政府职责,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切实保障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结束前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6月底,完成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总量的30%;到2022年7月底,完成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总量的50%;到2022年9月底,基本完成淘汰置换。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平湖市辖区内备案未满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实施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四、工作举措 (一)动员部署,摸清底数。召开全市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动员部署会,明确工作目标和淘汰置换政策,倒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清单,狠抓工作落实。压实镇街道属地责任,发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网格员等力量,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排查,切实摸清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底数。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通过电视新闻广播传统媒体和“平湖发布”“乐享平湖”等新媒体,从鼓励提前淘汰、置换新车上牌、执法管理要求等角度,分主题、分阶段加强宣传报道。通过“浙江e行在线”等发布优惠政策、置换渠道等信息,开展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宣传,精准引导动员,使广大车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参与提前淘汰置换活动。 (三)强化监管,形成闭环。组织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密切关注淘汰置换活动动态,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哄抬物价、假冒伪劣、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完善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实现闭环回收。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坚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原则,在特定行业、国有企业、重点机构、机关事业等重点单位先行开展淘汰置换工作。引导外卖服务平台、快递物流公司及规上企业等单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采取“企业团购”、“以奖代补”等有效措施引导从业人员采购合规车型,加快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 五、鼓励政策 为鼓励提前淘汰置换,根据“政府引导、梯次淘汰、适当补助、集中换购”原则,按车辆是否备案及备案时间采取“财政补一点”“回收抵一点”“企业让一点”等具体举措,平稳推进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工作。 (一)“财政补一点”:遵循早淘汰多补贴、晚淘汰少补贴、逾期淘汰和备案满7年以上不补贴的原则,对已在市公安局备案7年以内,悬挂号牌备案地为本地的防盗登记牌,根据申请淘汰时间可享受不同档次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回收抵一点”:根据非标电动自行车车型、蓄电池类型及容量等要素,在回收环节据实抵补回收价格,通过行业协会发布各类车型回收建议指导价。 (三)“企业让一点”:引导生产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积极参与淘汰置换活动,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推出优惠营销方案,坚决杜绝先涨价再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确保最大程度让利于民。 六、任务分工 市电动自行车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工作,制定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预案,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及时汇总各类淘汰置换数据。会同新闻媒体分主题、分阶段加强宣传报道,使广大车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参与淘汰置换活动。 经信局:负责产业政策引导,加大生产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 公安局:负责审核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注销及财政补贴发放资质认定,强化对未按规定备案、注册登记或非法改装拼装等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查扣力度,严格依法依规处罚,查扣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车登记要求的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后经处罚予以放行,属非标电动自行车鼓励提前淘汰。 财政局:负责指导出台财政补贴政策,做好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回收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商务局:负责排摸符合非标电动自行车拆解和废旧电池回收的企业,督促执行回收行业标准,合理布局全市电动自行车回收代办点和回收拆解企业,确保依法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负责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财政补贴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 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单位的日常监管,对淘汰置换过程中销售不合格产品、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 综合执法局:负责处置已淘汰车辆乱堆乱放、占道经营、违规停车等问题。 生态环境分局:梳理有回收危险废物相应资质企业清单,规范拆解企业废旧电池贮存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完善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和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邮政管理局:负责快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淘汰置换非标电动自行车辆。 各镇街道:负责压实属地责任,积极发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网格员等力量,切实摸清辖区内非标电动自行车底数,逐步引导群众提前淘汰。各镇街道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进度由市电动自行车专班定期通报。 七、操作流程 (一)车主(代理人)登录“浙江e行在线”填写车主、车辆信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支持政策,生成“e行券”;携带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非标电动自行车等到临时回收代办点办理淘汰置换。 (二)临时回收代办点登录“浙江e行在线”查验车主及车辆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应照片,填写《报废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将非标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移交至回收拆解企业和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如果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通过商户端操作系统填写信息并上传提交。 (三)回收拆解企业到临时回收代办点回收报废电动自行车时,查验车辆后在《报废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上盖章确认,并将车辆解体毁形。废旧电池回收企业依法规范回收、处置废旧电池。 (四)由临时回收代办点统一将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车牌、《报废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送至公安部门进行注销。 (五)公安部门对申请注销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注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发放财政补贴。 八、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工作目标、职责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施策、协同发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建立相关部门与镇街道联系机制,全面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和镇街道属地责任,采取联合性推动、精细化指导、捆绑式考核的方式,高效推动淘汰工作。 (三)强化协同,形成合力。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掌握淘汰置换过程中出现的痛点、难点、堵点,做到合心、合力、合拍,打破部门壁垒,共同推进工作落实。要大力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重点环节违法行为,形成执法震慑。 (四)专班专干,狠抓落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市电动自行车专班要组建淘汰置换工作组,制定淘汰置换工作考核办法,把任务下沉到镇街道,鼓励通过派驻指导员等方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镇街道信息报送机制,汇总辖区淘汰置换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专班,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九、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1.各镇街道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任务数 2.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回收财政补贴标准 3.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消费券发放和零售企业奖励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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