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1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2〕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2-0008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冲击影响阶段性消费促进激励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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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嘉兴促消费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助企纾困,稳住消费基本盘,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在库企业稳步发展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含异地返回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上一年度零售额达到5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以上的,以今年当季零售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0%、15%、10%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当季奖励2万元,超基数部分增量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当季分别再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纳入限上零售额统计数据为准,下同)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以今年当季营业额分别增长20%、15%、10%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奖励2万元,超基数部分增量达到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当季分别再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激励新增企业做大做强 2022年月度新增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 与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平台企业加快发展 加大电商平台招引力度,对引进的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一企一策的电商平台除外),并完成月度新增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已引进的电商平台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满足要求的,提前兑付相关补贴。 本政策为应对疫情冲击的阶段性政策,按季奖励,即时兑付。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仍可享受已出台其他奖励政策(电动自行车企业零售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奖励),与原有政策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奖励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资金执行贡献封顶,上述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申报企业须符合《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新政策为准。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特别说明: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简化了制定程序(未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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