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3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2〕4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2-00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2-06-27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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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范围 (一)安置对象。拥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且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名单。属地镇街道按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耕地)比例计算安置指标数,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安置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确定的指标数依法产生,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明确安置方式和参保类型,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三)安置时点。被征地农民安置时间起点为该宗土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人员安置方式 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方式分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一次性货币补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安置对象。在安置时点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二)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对象。在安置时点时,家庭中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不符合办理、放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以下情形被征地农民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置: 1.已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 2.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待遇的;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符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参加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享受缴费补贴。 (一)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1.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政府给予参保对象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以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至安置时点的年龄段,每满1年可以享受0.5年补贴,最高享受15年补贴。 2.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一档缴费金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且不高于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一档缴费金额。缴费补贴期间被征地参保对象需连续缴费,若中断,补贴享受期限不后延。 3.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未满应享补贴年限,且已符合领取退休待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为:补贴剩余月份×领取退休待遇时上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60%。 4.被征地农民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后,于次年一季度申请领取上年度缴费补贴。如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参保个人缴纳的金额。领取缴费补贴总额低于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标准且不符合上述第3点对象条件的,按安置时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标准补齐。 5.被征地农民在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应享年限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其本人继续缴费直至符合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条件。 (二)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后,享受专项筹资和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缴费政策。 1.对专项筹资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给予全额补贴,从一次性筹资中列支。 2.参加增设档次缴费的,政府给予补贴(该补贴不予继承和退还)。缴费补贴以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至安置时点的年龄段,每满1年可以享受0.5年补贴,最高享受15年补贴。补贴标准为其缴纳增设档次金额的50%。 (三)其他办法。 1.过渡期生活补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接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缴费至符合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期间,按照我市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按年缴费的,按照我市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停止发放上述待遇。 2.征地时,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月250元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被征地农民,按实际月份计发。 3.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行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内容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办法 (一)安置时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费,补助基数为12个月当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增加1周岁增发1个月(不满1周岁按1周岁计),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二)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符合或放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安置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费,按照36个月当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五、一次性筹资标准 征地时,为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设立一次性专项筹资,标准为34.5万元,并按照上上年度平湖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由征地单位(镇、街道)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专项筹资存放于市财政指定账户。专项筹资由以下内容构成,在征地成本中列支。 1.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的计算公式为: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 2.征地调节金,征地时一次性提取(含“区片综合地价”扣除留村部分土地补偿费外的剩余部分)。 以上一次性专项筹资统筹用于不同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缴费的补贴和补助,根据实际需要可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适时调整。 六、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安置;《办法》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 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筹资标准动态调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公布。 七、专项筹资资金管理 一次性专项筹资由财政部门负责收支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筹集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缴费补贴和生活补助资金等发放管理,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及生活补助资金安全管理。 八、相关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定、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核对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职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7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文件同步废止。2020年12月15日之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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