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背景

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明确废止省政府令第264号。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文件等文件中涉及征地安置方式和生活保障制度等内容,与省最新文件有较大抵触,需要在不突破上级政府新的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作出调整与完善,使新老政策有效衔接。

二、政策依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

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于2021年3月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科学测算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政策调整起草工作。

2022年5月10-19日将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5月13日,召集各镇街道分管征迁领导再次征求意见。

2022年5月18日,提交市十六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

2022年5月25日,开展风险评估。

2022年5月28日,提交市委十五届第13次常委会会议讨论。

2022年6月1日,开展专家论证。

2022年6月15日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进一步做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6月27日,提交市十六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政策需要把握的重要时点

安置对象:在2020年12月15日后、拥有被征收的耕地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且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安置时点:安置时间起点为该宗土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人员分类和参保办法

1.第一类人员: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这类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参保对象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以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至安置时点的年龄段,每满1年可以享受0.5年补贴,最高享受15年补贴。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一档缴费金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且不高于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一档缴费金额。缴费补贴期间被征地参保对象需连续缴费,若中断,补贴享受期限不后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类人员执行。

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未满应享补贴年限,且已符合领取退休待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为:补贴剩余月份×领取退休待遇时上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60%。

被征地农民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后,于次年一季度申请领取上年度缴费补贴。如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参保个人缴纳的金额。领取缴费补贴总额低于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标准且不符合前款对象条件的,按安置时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标准补齐。

被征地农民在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应享年限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其本人继续缴费直至符合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条件。

过渡期生活补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接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缴费至符合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期间,按照我市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目前1656元,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而调整)按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停止发放上述补助。

经济补助: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月250元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被征地农民,按实际月份计发。

征收土地时已享受遗属、计划外长临工、精减退职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可自行选择定期生活补助或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档次登记并缴费。选择定期生活补助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费;选择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档次登记并缴费的,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终止定期生活补助关系。

2.第二类人员: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这类人员指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办理延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愿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享受缴费补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上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缴费档次登记并缴费(目前标准为330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政府以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至安置时点的年龄段,每满1年给以0.5年缴费补贴,最高给予15年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其缴纳增设档次金额的50%(该补贴不予继承和退还)。原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先进行清算,否则系统无法办理。遗属、计划外长临工、精减退职人员等已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时,应终止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资格;仍继续选择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费。同时对专项筹资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给予全额补贴,从一次性筹资中列支。

过渡期生活补助:安置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按现有政策为50周岁至60周岁期间)按年缴费的,按照我市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目前1656元,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而调整)按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停止发放上述补助。

经济补助:征地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月250元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被征地农民,按实际月份计发。

3.第三类人员: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不符合办理、放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安置时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费,补助基数为12个月当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增加1周岁增发1个月(不满1周岁按1周岁计),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符合或放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安置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费,按照36个月当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三)征地后的医疗保险

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行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金由实施征地单位(镇、街道)按保障人数足额筹集,一次性专项筹资标准为每人34.5万元,今后可根据上上年度平湖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由征地单位(镇、街道)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专项筹资存放于市财政指定账户。一次性专项筹资统筹用于不同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缴费补贴和补助。

专项筹资由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调节金构成,在征地成本中列支。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

五、适用范围

安置对象为2020年12月15日后拥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且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六、施行日期

自2022年6月27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文件同步废止。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73-85825577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0573-8506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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